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186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要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之中,而物业服务成本也包含在所收取的物业费中。但实际情况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激励,各种类型住宅设计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其中公用设施、设备运用的越来越多,维修、保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其后续可能发生的运行费用、维修费用不可预见性也越来越强,该笔后期费用的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业造成了重大影响。
鉴于将其列入物业费成本测算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改变该费用只能从物业费中收取的方式,将其修订为通过从物业费外可另行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