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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室 |
(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办文[2003]32号文有关内容)
(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三)协助工作委员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负责对一审后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和提请常委会二审的有关王作;负责地方立法的法律咨询工作。
(四)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和公布工作。
(五)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省、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七)承办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八)承办有关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听证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九)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汇编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十一)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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