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应有“硬”标准

2006/1/5
 

    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对由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实施人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我认为,要增强述职评议的实效,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应当在述职评议标准中增加一些“硬”标准。
    目前,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办法只是规定了述职评议的内容,如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很少规定评议的“硬”标准,这使得评议人员对被评议人很难作出确切的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也无法有效发挥。在述职评议中增加一些“硬性”规定,如将“代表对该单位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满意率”或“被评议人员参加人代会或常委会的出勤情况”等作为评定的标准,这些“硬”标准不仅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而且具有刚性的监督力。因为无论被评议人怎样大肆渲染其政绩,或轻描淡写其存在的问题,都难逃这些“硬性”标准的衡量,这些标准总会给他的工作一个定论。当然对于这些标准的采用,建议可用一票否决制来否决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也可综合考虑其他情况予以评定。总之,在述职评议中增加“硬性”规定,采用这些“硬”标准是增强述职评议监督效力,切实提高被评议人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的有效措施。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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