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在被提请表决前,常委会会议已经连续进行了三次审议,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从中可以透视出立法机关对这项法规的稳健和持重,以及通过严格程序实现特色立法的努力,正是经过这番“精雕细琢”,才使这部“短小精悍”、只有23个条文的法规富有“个性”,亮点纷呈,从而使这部以解决城区“中小学入学难”问题为基本初衷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城区基础教育与城市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证。 中小学校专项规划由人大批准 郑州市城区近年来集中爆发的“中小学入学难”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小学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和城市经济社会保持协调发展,面对不断膨胀的城市人口对基础教育的强烈需求,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基础教育公共产品却严重不足。按照正常的情况,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规模,有计划地保证基础教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这种有计划的供给来自于对先期规划的严格执行。在《条例》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郑州市不是没有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而是规划在制定之后,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作为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事业,教育事业发展必须纳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监督的范围,并且从制定规划开始就要置于人大的关注和监督之下。 为此,《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公布实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不能忘了学校 总结郑州市以前的教训,一是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没有纳入人大重大事项监督的范围,二是规划的“硬度”不够,变动过于随意,使规划的中小建设用地被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这样,就造成了郑州市今年在为新建22所中小学校选址时,突然发现三环之内早已没有建学校的合适地方了,原先的教育规划用地基本上全部被占作他用。为了避免若干年后再有这样的困境,《条例》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对预留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学校建设政府“埋单” 优惠政策吸引民间投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初中和小学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阶段首要的投资义务。但是政府对中小学校建设投资的严重历史欠帐,造成了郑州市城区中小学教育资源供给严重短缺。为了保证政府履行投资义务和资金来源,《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2005年,郑州市市区两级政府为了缓解“中小学入学难”问题,投资6亿多元新建22所中小学校,随着秋季招生到年底逐步投入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区“中小学入学难”问题,但这22所中小学不可能让政府一劳永逸,按照城市化进程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保证基础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才能保持基础教育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为弥补政府对教育事业投入的不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学校拆迁从严把握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建设的需要,往往要对有些中小学校、幼儿园或其场地进行拆迁或占用,但是如果没有限制性规定,不能严格把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拆迁和占用就可能过于随意,这实际上既可能改变现行的教育专项规划,人为造成教育资源布局的不合理,又可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为防止这种现象,《条例》对因城市建设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拆迁和占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中,只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才允许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拆迁或占用,并“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教学资产不得用于经营谋利 郑州市城市教育资源短缺,一方面是教育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特别政府作为教育资源这一公共产品的最主要供给者,没有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保持相应的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是现存的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部分学校存在将学校教学资产进行出租、出让、转借或合作开发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条例》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听证会参加人一致提出,解决“中小学入学难”问题,要双管齐下,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资一定要保证,同时要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空间,合理配置现有的教育资源,坚决制止非法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地和教学用房,改变中小土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为此,《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小学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有上述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和教学用房,改变其土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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