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的思考

2006/2/8
 

    人大信访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不仅是倾听民声、体察民情的窗口,而且是化解矛盾、沟通民心的渠道。切实加强和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信访工作,是新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笔者试就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略抒浅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
  (一)各级领导重视,地位日益提高,力量不断加强,力度明显加大
  目前人大信访工作已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纳入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日程,其地位日益提高,力量不断加强,力度明显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原则和“四个100%”的工作要求,即: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进行登记,件件记录在案,随时可查,达到100%;所有来信来访,都要有人拆阅,有人接访,进行分析、归类,达到100%;所有来信来访,都要交办,都要把办理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达到100%;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要有回音,达到100%。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并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对外,集合内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的信访办理机制,并将原隶属市人大办公厅的信访处升格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了信访定位、信访机构、信访模式的创新和突破。
  (二)信访量不断攀升,集访重访、缠访缠诉增多
  近几年,到人大申诉、信访反映问题的群众越来越多,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感在增强,对人大信访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量为2900批(件)次,2004年已上升到4626批(件)次,增加58%;今年元至5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信访量又增长12%,呈不断攀升趋势。从信访问题分类看,不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决、裁定和处理的各类申诉,占信访总量的61%;重复上访率达31%;集体上访量较2003年上升43%,来访人情绪反常,言行过激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重访集访、缠访缠诉和异常访增多的状况十分突出。
  (三)信访问题错踪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感到有“三难”。其一,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均有明确规定,而少数上访群众的认识与法律、法规或政策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其思想工作又难以做通,形成息访息诉难。其二,人大信访案件由于没有交办、转办的规范性文件和奖惩措施,因此交办,受理难;督办,回复难。其三,有些案件涉及行政司法机关裁判失当或涉及基层干部的违法违规问题,纠正起来也有相当难度。2004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交有关部门办理或反馈处理意见的重要信访事项68件,通过认真督办,收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结果或反馈处理意见共28件,占交办总数的40%,其中,得到较好纠正或落实、信访群众满意的只有14件。
  二、新时期人大信访量攀升的动因
  (一)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
  世界诸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表明,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时期,既是“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现期”。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持续快速增长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现的时期。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积淀的深层次矛盾的显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磨擦,新旧思想观念的碰撞,多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观念对人们的影响等等,都使社会矛盾随之增多,相互交织,错踪复杂。
  (二)依法行政理念尚未植根
  依法执政,不仅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任何国家公务人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行政行为都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因此,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养成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操守,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良行为,使依法行政的理念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几十年计划经济模式和行政指令的惯势,使一些公务人员还不能完全地进入依法行政的状态。同时,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些公务人员渐渐淡薄了群众观念和法制意识,滋长了主观臆断、官僚主义的不良习气,处理事情有法不依,对群众中的思想问题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凡此种种,都极易导致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我们正在倾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之一。而这一美好社会的建设,首先是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在学法、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同时,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正在迅速增强。遇事讲理更讲法,既要求合情,更要求合法。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更新和升华,相应地对国家公务员的期望也大大提高,要求公务人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但是,目前有些信访案件的起因在于某些国家机关或公务人员行政不当,处置不妥,甚至枉法裁判,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事群众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渠道为自己主张正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
  (四)人大信访处理机制尚不完善
  “依法监督、集体监督、对重大事项监督、注重事后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原则。据此,人大信访工作除受理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外,对接访的大量涉及“一府两院”工作的信访事项,不是具体的处理部门,只能通过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方法去处理。
  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只是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和秩序,而人大常委会、政府、两院之间信访工作受理、办理的机制没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正因如此,承办部门对人大常委会交转信访事项的处理率及处理结果回复率都比较低,甚至不予受理。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信访工作办事机构,有的甚至没有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系统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
  三、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的对策
  (一)纳入党委领导下的大信访格局。
  把人大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大信访格局,做到人大信访工作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实现“四同”,即同时部署、同一要求、同步考核、同等对待。改变过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支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人大信访运行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信访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信访终结的认定,处理无理缠访缠诉人员的原则以及人大常委会向同级“一府两院”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程序做出法律规定,使人大信访工作有法可依。
  《信访法》出台之前,应建立人大信访交办制度。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办结回复、督办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以整合信访资源,避免重复督办。既保证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又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办案。
  要强化三个责任意识。一是要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责任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访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依法监督的职能,肩负起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建设,设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二是要强化各级人大信访部门的责任意识,首先要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要督促案件承办单位尽快地解决问题。其次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及时分析信访动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要加强信访人的责任意识,通过宣传和引导,教育信访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使信访人认识到,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借助国家职能实现补救,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建立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主渠道。
  建立民意表达机制,重要之点是尊重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就人大常委会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听证、公示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到立法集中民智,决策体察民情,任免听取民声,评议反映民意。就人大信访工作而言,一是要努力形成“一个窗口对外,集合内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关注民心”的格局。二是要搞好信访情况的定期综合分析,通过信访这个社情民意的“睛雨表”,研究归纳人民群众反映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五)树立依法行政思想,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坚持行政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大力加强行政、司法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宗旨教育、法制观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行政、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办事办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持之以恒地搞好法制教育。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制讲座、公开行政办事程序、公开审判程序等方式,引导教育全体公民学法、懂法、守法。还要善于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当事人和相关者、关注者了解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这样行政,司法机关为什么这样裁判,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想法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不断培育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六)建立人民调节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依靠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矛盾,把矛盾解决于基层的萌芽状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企业,要建立和发挥由企业工会、行政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作用,力求诸多极易引发信访的劳动争议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在农村,要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制定好村规民约,通过遵规守约,村务公开,减少矛盾纠纷,搞好村民自治;在社区,通过把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组织起来,建立民事调解组织,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同时,要坚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不仅使之成为反映各自联系群体意愿的代表者,保护各自联系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而且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力量。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栗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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