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代表视察质量和水平的思考

2006/2/8
 

    代表视察既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也是代表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形式。同时还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践证明,人大代表通过视察可以广泛地联系和接触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监督和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但我们也看到,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和条件的制约,代表视察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没有突出人大代表在视察中的主体地位。如安排视察活动,很少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或按代表的意愿组织视察。视察什么单位,视察什么内容,一般情况下代表事先并不了解掌握;二是安排视察内容和单位时重成绩展示性,轻视或回避问题性。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让代表多看好的,少看或不看差的。三是组织触及深层次性问题的专题专项视察较少。尽管代表也有意向和要求,由于怕捅蚂蜂窝,怕惹是非,怕被问题缠绕其中,而不愿或不敢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四是视察目的不够明确。为视察而视察,感到代表很长时间没有活动了,一时又没有适合的内容,于是就安排了一次视察。虽然没有多少内容,但也是东拼西凑地选几个单位视察了之。笔者认为:提高代表视察质量和水平,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视察的指导原则
  搞好人大代表视察,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了解民意反映民意的原则。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视察的首要功能是知情知政,这是代表行使权力的基础条件。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代表的一举一动都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因此,视察就要以人民之忧而忧,人民之乐而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意见和建议作为视察的首要任务。
  二是坚持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人大代表视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如果把视察作为“活动”来运作,当作“参观”来安排,仅仅停留在对社情民意的走马观花上,而不认真研究通过视察来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是不对的。通过代表视察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应当是视察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三是坚持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是由人大代表职务性质决定的,便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避免国家权力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越位,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人大代表从宏观上、大局上考虑一些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使代表在履职活动中能够把握更深层次的问题,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坚持代表广泛与深入接触的原则。视察是代表知情知政、了解和反映民意、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有效形式。鉴于代表生活工作和经历阅历的局限性,人大常委会要采用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等方式组织代表视察,在参加视察中要尽量扩大代表与基层群众的接触面,通过听取工作汇报,与群众直接座谈,深入现场视察等方式,尽可能多的了解深层次性的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便代表通过视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被视察单位改进工作。
  五是坚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的原则。代表视察是一个系统工程,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视察内容的确定,视察单位的选择,视察方式的采纳等等,都必须周密细致,才能保证代表的视察活动质量和效果。
  二、要不断改进视察活动的方式方法
  目前,代表视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宣传性的视察。多以视察相关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主。二是工作指导性的视察。这类视察多是就工作中一些思路、一些措施、一些问题进行专题和专项的视察。三是调查研究性的视察。一般是针对某个问题或某项工作,探索和研究情况,形成工作思想或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四是监察性的视察。多为评议和执法检查及视察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视察的基本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代表大会召开前的集中统一视察。目的是为开好代表大会作必要的准备,支持代表在即将召开的人代会上更好的行使代表权利。二是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视察。如围绕城市建设和综合治理,三个文明建设情况,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和社会保障、弱势群体关怀、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视察。三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四是街道人大工委或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多是围绕着街道辖区内的经济工作、城市管理、文化建设、社区服务一类的视察活动。五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一般是代表个人就某项具体工作持证视察。
  如何提高视察质量和水平,讲究科学的视察方法和恰当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七个结合”:一是将集体视察和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二是将集中统一视察和分散专题专项视察相结合;三是要将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四是将跟踪视察和随机视察相结合;五是将宣传性视察和工作指导性视察相结合;六是将点面视察和上下联动视察相结合;七是将视察与调研、评议、执法检查、建议办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
  三、提高人大代表视察质量的途径和方法
  要提高代表视察质量,增强视察实效,避免一般化、程式化的倾向,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大力深入宣传《代表法》,提高代表及整个社会对代表视察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视察是人大代表法定的权利。视察各方面都应该尊重代表这一权利。为其充分有效的行使权力,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被视察单位要增强人大意识,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视察工作,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监督,密切配合,如实汇报工作,既报喜又报忧,不隐瞒不护短,不作假,让代表了解真实情况。代表也应该增强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视察,认真履行代表职务,行使好权利,不辜负广大选民的信任。
  第二,视察活动的组织者要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首先要选准视察题目和视察单位,尽可能使代表全面、准确、客观的了解被视察单位或行业和视察内容。要选择好、中、差多种类型,不能只看好不看差。要做到听、看、座谈讨论、走访相结合。扩大代表与基层群众直接接触面,科学安排时间,让代表有时间去看、去谈、去想、去问,提出质量较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要尽可能多的组织一些专题性视察活动。专题视察规模小,人员少,便于组织,便于深入研究问题。专题视察由于选题明确,参与视察代表又经过挑选,容易把有关问题弄清弄透。因此,人大常委会应该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代表的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多组织一些专题视察,这样可以更好地推动工作,也有于促进代表视察质量的提高。
  第四,要切实重视代表在视察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监督有关问题使其能够加以解决,使代表能够看到通过视察监督和推进有关部门工作,从而激发代表参加视察的积极性和热情,扩大人大代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第五,要充分发挥代表在视察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提高视察活动质量,做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是必要的,但不能越俎代庖。要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为代表的主动性,改变工作机构包揽一切的现象,逐步做到让代表在视察中动脑、动嘴、动手,努力尽好职责,敢说真话、敢提问题,让代表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王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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