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出问题不能一查了之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纪实

2006/2/8
 

  “审计问责欠缺,力度不够,审计查出问题不能一查了之,还要追究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这是12月13日下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首次听取并审议郑州市审计局所做的《关于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时委员们的声音,以往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是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才听取的。柴清玉委员认为“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的关键在于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不力,今后要抓整改,对违纪乱支乱挪用资金的单位领导要严肃处理。”
  近年来,郑州市审计部门严格履行审计职能,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对问题单位如实进行了披露,先后建立了“整改回告制”、“跟踪回访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此也进行了认真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近些年我市审计局公布多家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多领预算资金、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乱收费等是近年来屡审屡犯的问题。目前,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审计难,处理更难”。由于整改方式程序化,一些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不是很重视,没有拿出详细的整改方案;一些单位还一再竭力为自己辩护,还有的单位则用“正在研究”等等比较空洞的词语来应付搪塞。审计过后,那些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部门除了表皮上受些损失,并没有付出多大实际的代价,这反而给了他们“屡审屡犯”的勇气。因此审计工作年年做,查出的问题却年年存在。面对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的痼疾,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查出问题不能一查了之或一改了之,必须追究有关违规违纪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决定从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入手,借助审计之力,提高监督实效。
  整改报告要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该整改报告不应该由市审计局来做,报告的主体不对,应该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柴清玉委员认为,“审计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应该批评审计部门,审计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问责的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刚性”,政府应该负起整改的责任,人大应当加大监督力度”。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是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二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性质严重以及屡查屡犯的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三是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由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
  借助审计之力,提高监督实效
  有的委员认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本来就少,加之缺乏审计专业人员,直接参与审计监督是力不从心的,所以应当借助审计部门的力量和审计结果,积极推动政府整改。王中朝委员说,“在反腐败斗争中,审计部门能够提供很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指出:市政府要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除保证审计机关必需的经费外,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应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自觉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保山、王平认为,要认真落实《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决定的全面落实。对整改不主动的单位,审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仍不改正的,审计部门应当与公检法司和纪检部门配合起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岳德常、马伏龙等委员认为,要加大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确保这些专项基金的安全。市审计机关在年初编制审计计划时要广泛听取民意,审计计划草案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审计结果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为,地方各级审计局都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仅凭审计部门问责的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刚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督预算执行的管理,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草案)》。
  目前,该《决定(草案)》还在进一步修改中,将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该《决定》出台后,将会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程序,使被查出问题的单位不敢再存侥幸心理,从制度上改变过去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的局面。□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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