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2月28日上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位应当有偿使用,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增加财政收入。有专家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有偿使用涉及到政府公权力和公民民事权利两个方面,有可能与所有权冲突。如果利用公共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设置权出让或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私人产权,就不能要求一律招标或拍卖。另外,该内容放在第十二条有些不太合适,缺乏逻辑性。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的立法本意是户外广告设置位实行有偿使用,至于如何具体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比较复杂,可以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为此,建议将该款内容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位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将该条款整体单列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决定第六条) 在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对《决定(草案)》中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