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民声,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前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所宣扬的政治目标和实际效果、所承载的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实际诉求的实现还有相当的差距,人大信访所应倡导和体现的法治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地贯彻,人大信访所面临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严重限制着其应有效能的发挥。针对这种状况,人大信访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其现行的运行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检讨和思考,积极探讨相应的对策,建立信访工作经常性的检视和修补机制,有效地把来自人民群众的第一信号,转化为地方人大履行职责的素材和动力,切实提高人大信访工作实效,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服务于民,谋利于民。 一、人大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直以来,人们对人大信访有着很高的期望,而对这些期望的实现程度缺乏实事求是的检讨,面对社会格局剧烈变革下居高不下的信访量,人大信访更是任重道远,迎难而进。 (一)信访量激增,涉法信访增多。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量一直保持着高增长的趋势。以某省会市人大常委会为例,2002年的信访量为2900批(件)次,2004年为4626批(件)次,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2005年达到5447批(件)次,同比增长18%。从信访反映的问题分类看,涉及公检法部门的在80%以上,其他20%涉及政府部门。在涉及公检法部门的信访案中,涉及各级法院的在80%以上,在涉及政府的信访件中,主要集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房地产管理等政府部门。 (二)人大信访工作实效有待提高。人大信访的初衷是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控告和申诉,但实际上,人大信访中单纯这样的信访件微乎其微,更多则是公民为维护切身利益而对具体案件进行的申诉。人大信访对这些信访件的处理,较多地停留在转办和督办上,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办理落实情况考核和追究机制,造成人大信访件办结率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实际效果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不高。 (三)没有建立人大信访工作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互动机制。听取民声,了解民情,联系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向来是人大信访的角色定位。但客观地讲,各级人大常委会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把信访部门所掌握的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呼声,作为行使职权的决策依据,进而通过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推进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四)人大信访没有发挥促进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作用。信访部门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高度集中反映的一个渠道,透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可以发现许多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所围绕的一个重点。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能把信访部门所掌握的来自人民群众愿望、呼声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反映给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将这些信息作为履职的重要素材,不但可以体现人大代表为人民的本质,而且能够实现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直接拉手,为民解难事办实事。 (五)人大信访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相关机制的不完备,是人大信访工作实效难以保证的重要原因。提高人大信访工作实效,就必须对现行的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信访件交办督办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关于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办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建立人大信访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机制;四是建立人大信访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决策信息的机制;六是建立人大信访坚持和体现法治原则的机制。 二、提高人大信访工作实效的对策 对人大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根本的出发点应该是提高人大信访工作实效,增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民意基础,实现行使职权与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推进民主法治。 (一)转变理念,提高认识。现实情况下,人大信访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人民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的解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居高不下的信访案绝大多数都是“老大难”问题,决非一言一语即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搞好日常接待应对已是不易,更不用说对来信来访进行“刨根问底”,逐案深究。但是,即使如此,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信访部门仍要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决不能把群众的来信来访看作“烫手芋”,应付了之,转办了之,一推了之,更不能置之不理,漠然视之,而应立足于为民解难事办实事,实实在在地抓好每一件信访案的办理落实,解决群众的问题,营造良性的和谐与稳定。 (二)积极推进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信访量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我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部分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目前的信访部门作为抒解民怨、表达民声的一个渠道和机制,只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政情社情下的过渡之策。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司法部门是否公正司法,切实体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都有着严格完善的监督制约和考核机制,公民出于政治期望和维护个人具体利益为目的而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意愿表达,都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机制,而这种机制是严格地依据法治原则设立和运作的。这种目前看似理想化的社会状态,实际上就是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因此,面对目前人大信访工作的困局,根本的出路在于民主法治。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进程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有效行使职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消除人治,积极推进法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从制度上消除和逐步改良产生信访的传统和环境。 (三)构建人大信访工作新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长期艰难的历程,现有信访工作机制虽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历程中的过渡之策,但结束这一过渡性制度的现实选择,还是要本着法治原则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对其进行积极的完善和改造,发挥其在实现法治社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就人大信访而言,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机制完善和创新。 1、完善转办督办制度。转办和督办作为人大信访工作的基本方式,由于没有相应的跟踪考核监督机制,很难保证信访件在转办后真正得到办理和落实。这种方式虽然坚持了不直接办案的原则,但是由于相应监督考核机制的缺失,人大信访工作实效在很大程度打了折扣。因此,人大信访在坚持转办督办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转办登记和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转办的信访件要详细登记和建立档案,对接受转办的“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明确办理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信访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完善转办督办机制,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人大常委会必须赋予信访工作部门相应的督办权力。 2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大信访工作制度。建立这项制度,一是信访工作部门要及时对信访件进行统计归纳分析,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报。二是建立完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制度,引导和组织人大代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减少群众信访。三是信访部门要对来信来访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典型案件进行归纳,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效率。 3、建立人大信访部门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决策提供信息制度。有效利用人大信访部门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的信息,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增强行使职权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常委会要重视人大信访这个民情社情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建立常委会定期听取信访工作部门工作汇报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听取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和信访动态汇报。其次,信访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要点时,要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民情社情信息,对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常委会也要重视听取信访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相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专业工作部门,信访部门更具超脱性,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具客观性。第三,要充分发挥信访工作部门综合性职能作用。常委会开展行使职权的具体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信访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可以直接依据信访部门掌握的问题和个案,采取具体行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有时之所以效果非常有限,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少发现具体问题,没有把住执法部门的“七寸”。而信访部门的接访案中60%以上都是涉法具体案件,如果能从这些案件中选择个别案件在行使职权的具体活动中突出一下,效果定会大不一样。因此,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各项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如果能充分利用信访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实效会大有提高。 4、人大信访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人大信访工作坚持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不直接办案,二是集体行使职权,三是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不直接办案,就是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干涉政府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只能要求“一府两院”依法办案,只能对他们办理案件的情况听取汇报,进行听证,或要求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提出结论性意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具体到人大信访工作,就是对具体信访件的转办、督办,以及作出相关决定,提出相关要求只能以常委会或其主任会议的名义进行,避免常委会个别领导对具体信访案件的办理提出相关要求。尽管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很有效,但是,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更应是身体力行法治原则,不能让政治感情代替法治精神。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关系,就是必须明确人大与本级“一府两院”是决定被决定,监督被监督的关系,依法办理信访案件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责任,监督“一府两院”办理信访案件人大的法定职责,只要人大监督到位了,“一府两院”办理信访案件自然就到位了。 5、建立人大信访案件听证制度和个案监督制度。人大信访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是涉法案件,这些案件专业性、政策性强,人大信访部门在督办过程中,往往是力不从心,个别办理部门也利用这“空子”“胡弄”人大,使一些信访案件由于主观的原因,久拖不决。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一些典型信访案进行听证,让利益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由中立的专业人士进行裁判,让案件的是非曲直亮于阳光之下,在辩明是非的情况下,启动个案监督程序。对于通过听证查清事实的信访案件,一定要抓好处理,既要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又要给执法者一个教训,实现双重效果。个案监督既可以结合信访案件听证开展,也可以独立开展,但关键的问题,是要在查清事实,实现公正的同时,抓好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目前地方人大在个案监督中,基本只是停留在纠错上,对相关人员的查处还很少涉及。这是个案监督的一个缺憾,也是人大监督很难跨出的一步。 6、加强对“一府两院”信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新的《信访工作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这一法规执行情况和法检两院信访工作的监督,实质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解决人大信访工作面临的难题。只要“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做好了,人大的信访工作量自然就减少了,人大信访工作的目的自然就实现了。
人大信访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做好信访工作,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有效行使职权,不断完善法制,积极推进民主,全方位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人大信访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人大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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