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绝对服从”,还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2006/4/5
 

      据报道,针对公务员法草案中有关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摒弃下级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的传统行政理念,这无疑标志着新的行政理念的确立,对于提高公务员的法制意识,进而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笔者注意到,关于“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还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行政决定、命令是否违法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行政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而公务员本人并不是确认行政决定、命令违法或错误的法律主体,也不享有确认的法律权利。因此,“明显违法或者错误”只不过是主观认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承担执行与否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不合理地加重了公务员的责任。比如,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承担责任,而与此相反的是,公务员主观判断决定、命令明显违法和错误而进行抵制,而事后经有权机关确认该决定、命令合法,但由于公务员错误抵制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按照行政纪律的要求也要由公务员承担。显然,不合理地加大了公务员的责任。
  另一方面,行政制度毕竟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服从行政纪律是常态,抵制违法命令是例外。同时,判断行政决定的违法性是否明显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何为明显违法和错误,何为不明显的违法和错误,其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仅靠公务员的个人主观判断难以达到实践中的统一,有可能造成行政内部秩序的混乱,进而无形中降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因此,笔者以为,以简单笼统地加重责任的形式并不能在公务员服从行政纪律与服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契合点,关键在于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效地保障公务员抵制违法、错误的行政命令和决定。在此,可以考虑根据《行政监察法》,建立行政监察报告制度,即公务员对于自己认为是违法、错误的行政命令和决定,除了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且也必须在法定时间向行政监察部门报告,建议及时纠正。公务员怠于报告并执行决定、命令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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