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吴文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1年12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实施的,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户外广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条例》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招标、拍卖和处罚主体与郑州市现行情况不一致,因此,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范围。《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例:1、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4、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这是根据当时郑州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郑州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2004年10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公告,市区城市建成区已包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我们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1、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2、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3、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这样更适于郑州市的实际。 (二)关于处罚主体。原《条例》处罚主体.均为“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将户外广告的处罚权授权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因此,在《条例》第四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第三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这样更符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位。原《条例》没有任何管理规定,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位的管理,因此,在《条例》第六条中增加两条,作为第六条的第二款、第三款:“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规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从而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的管理更加完善。 (四)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招标、拍卖。原《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招标、拍卖,没有任何管理规定,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有偿使用和设置管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因此,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样符合当前实际发展的需要。 除上述主要修改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做了技术性调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此次对《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郑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修改内容更加完善。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