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既是代表履行职务、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更是反映人民意愿的重要渠道,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代表议案质量的高低、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代表权利的行使,影响了民主政治的进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将代表议案工作列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重点,为代表在较高层次上履行职权提供更好的服务。大会制定了《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审议处理的规定》,明确了议案的法定要求,实现了代表议案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代表议案提交状况比上年有所进步,民主法制类议案也呈现良好上升势头,真实地反映了我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一、本次会议议案情况分析 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民主法制类议案16件,其中属于议案规定范围的2件,1件需要进一步论证,经本次大会主席团会议立案后,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审议处理;1件由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会前已经调研立项,不作为议案处理;其余14件议案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综合本次会议民主法制类议案,与往次会议相比,整体状况有所提高。 一是议案的范畴,集中体现了对于民生的关注、对于民情的体察、对于民意的尊重。这些议案涉及到公共卫生体系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广泛深入到我市事务管理的诸多领域,贴近普通百姓生活,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与人文关怀精神。如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立案的《关于制订<郑州市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议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将听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反映民意,让公众知情参政,变对政府行政行为监督的重心由事后阶段提前到事前和事中阶段,建立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我市民主议政机制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是议案的质量,针对性提高,可操作性增强。一方面,许多议案是代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选民意见的成果。如民主法制类中的大部分议案是代表充分深入选民,征求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进而搜集相关资料,充分调查研究,花费数月时间完成。体现代表议案质量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越来越多的议案不再局限于反映问题和表达意见,而是重在说明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途径,从而使议案的价值明显增强。如本次民主法制类议案中,广受关注的两个议案都提供了具体的法规草案文本,充分说明代表的履职水平开始从浅层次的利益表达和要求型向深层次的利益综合和决策性发展,参政职能正逐渐走向成熟。 三是议案的内容,关于制定和修改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型议案的比例明显上升。本次会议立法类议案占民主法制类议案的94%,比上次会议提高了17%。表明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人大代表已经由单一的立法审议者向综合的立法决策者角色转换。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本次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办理状况与以往相比,彰显出明显的变化,但仍然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如本次会议中仍然呈现出代表提出的议案总量多,而立案处理数量少的现象,民主法制类议案的立案数量与上次会议相比仅上升了3.4%。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代表对于议案要求不甚明白,所涉事项超出议案的范畴。有些事项不属于本级行政辖区“重大事项”,不是本市迫切需要解决的、全局性的、影响大的、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有的只是代表所在单位或乡、镇、村的问题,或者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某项工作情况不明、意见较大、要求改进的问题;有些事项超出了本级人大 “职权范围”,超出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预决算案、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重大事项的范围。这些本来不应当以议案形式提交,只能被还原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这些情况集中反映了代表对于所拥有的提案权不够了解,不能明确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之间的区别。 二是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议案提出的要求。会议中尽管提交的议案数量较多,案由、案据较充分,却没有提供相对完备的具体方案,从而影响了议案的质量和可行性,只能转作建议、批评、意见,如民主法制类82%的议案就是这种状况。也有一部分议案缺少周密调研,临时在会前会中拼凑而成,导致案由不明确、案据不具体、方案缺乏可操作性。这些情况说明代表履职意识与履职能力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履职能力尚需加强。 三、制度完善之建议 如何健全和完善代表提出议案和审议办理工作,全面提高议案工作的质量,是需要多方努力的综合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学习与调研。 提高议案质量根本取决于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因此,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帮助代表认识权利的内容,重视权利的行使。使代表的履职行为在幸福感和荣誉感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权利感和责任感,履行职责由荣誉和象征型向权利和行使型转化,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同时,组织调查研究,拓宽知情知政渠道,提供代表与选民有效沟通的条件配备和制度建设。组织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克服其在生活区域和专业、职业领域的局限性,从实际出发,选取影响和制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热点、群众关注的焦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确定议案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保证议案提出的全局性、科学性、可行性。 2、会议期间指导辅助。 会议期间应当致力于代表所提议案质量的提高。首要工作就是帮助代表了解议案的规范要求。明确代表议案应当注重全局性的大事要事,而非局部的、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同时也要明确形式上的要求,须具备清楚的案由和充分合理的案据与具体可行的方案。 同时,会议期间还可以安排专业人员提供专门性咨询,帮助代表了解相关问题。代表议案应当具有符合规范的准确表达,民主法制类议案中尤其如此。因此,为代表提供具体的专业知识咨询,有助于代表了解该领域的立法和司法状况,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提升议案的质量。 3、加强会后督促落实。 代表议案是民心的反映,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法制的重大问题,为相关政策和举措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提升公众社会事务参与度,实现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督促作用,确保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落到实处,杜绝“文来文往”现象,避免将办理仅仅停留在文件的答复上。 提高落实率应当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建立健全办理机制,规范督办程序,明确办理要求。如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避免推诿、扯皮,提高交办的准确性;根据代表议案的具体情况规定时间限制,注重办理的时效性。其次,议案办理过程中,加强进度跟踪,确保办理实效。如定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时限查核办理结果;切实加强与代表和办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了解掌握承办进度;还可以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督促承办部门增强责任感。第三,议案办理结束后,及时向代表通报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监督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落实率、解决率和满意率。 4、完善制约和激励机制。 应当从两个方面完善制约和激励机制。一是通过对高质量的议案予以立案,充分肯定代表的劳动成果,这是对代表依法履职的鼓励和推动,直接激发代表提出议案的积极性。如十二届二次会议中提出议案被立案的代表,本次会议中提出的议案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有所提高。一位代表的议案被作为200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并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该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数量上升到上次的两倍。同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量化考核机制,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将议案工作作为代表述职评议的考量因素,开展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评比活动,奖励提出被大会立案的议案的领衔代表,是激发、鼓舞、调动代表内动力和积极性的有效方式 5、加强技术保障和帮助。 代表提出议案和审议处理工作的完善,还应当借助于技术手段的加强。如充分利用网络等电子信息媒介,以现代化的技术为代表议案工作的完善提供平台。一是在培训过程中,利用网络展示议案模板,为代表提写议案提供范本;同时也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信息,提高运作效率,实现议案的规范化。二是将优秀议案在网上展示,以示范作用对提出该议案代表进行激励,催生其他代表责任感和使命感。 集思广益,兼听则明。完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是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对于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得到更加有力的推动,需要更多高质量的代表议案,这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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