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的全面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的法治化是必由之路,没有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地区真正的法治化。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对我市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起着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只有通过农村法治的系统推进和整体实现,才能实现由封建人治思想下的乡土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所以,我市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设施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搞好城乡一体化试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就更加需要注重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农村法治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的监督意识、参政意识、法律意识、法治素质普遍提高,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仍然不少。 一是在法治意识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我市立法、普法步伐的加快,农民民主观念得到了一定增强,但法治意识提高相对较慢,表现为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习惯于依赖各种权威进行维权,而非借助于法律手段进行裁决,甚至通过“和解”或“族规”解决刑事案件,使大量的成文法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 二是在司法体制方面。我市共有48个中心法庭、169个司法所,司法机关的基层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最多也只是由县级法院派出法庭到乡镇,一个中心法庭管辖二到三个乡镇,大多集中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还有部分司法所仍然归属当地乡镇政府管辖。这种体制的现状导致司法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的界线模糊,形成合作多于制约、妥协多于独立的奇特关系。 三是在制度层面。还缺乏有力的制度关怀,缺乏有效的保障实施机制和程序规范,缺乏实质性的配套制度,如农业的基础地位缺乏法律保障机构体系;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缺乏法律实施机制;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四是在法制教育方面。经过四个“五年普法”的实践,我市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我市地处内陆,长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农村地域广、人口多且流动性大,集体组织形式松散,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加强相关领域立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新农村提出的总体要求。而要实现这五点要求,就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要在立法上对“三农”问题加于关注,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农村法律框架的构造。2005年,我市出台了地市级食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制保障;2006年则把《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修订提上日程,力争尽快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同时对《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行调研,为立法做准备。今后,还需要加强研究农业立法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高农业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尽快制定和出台能够对农民的利益、农业的基础地位加以确认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农村的建设进程提供保障与推动。 2.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要创新宣传方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如区分农忙、农闲季节,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村镇设立法制宣传员、在电台、电视台开办法制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或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构建一个立体的法制宣传体系,用大量的依法办事的实例代替单纯的宣传,来教育、引导农民,帮助农民克服“惧讼”心理,扩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法律宣传的实效,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推进农村法治进程。 3.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指导,健全司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要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障者和主力军的作用。要注重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合理架构,通过健全司法机构保证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如在广大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中心法庭和司法所等机构,完善巡回法庭、临时法庭等措施。为农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还应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4.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政治建设。法治是以政治民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参与。在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发挥法律的推动作用是当前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农村政治民主的标志,但该法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一定问题。我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还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强化相关制度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保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落实,为农民参与基层民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5.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伴随着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进程,农民工群体进一步扩大,这就需要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保障机制,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发展机会;取消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等,以落实“人本”主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繁荣。 6.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如何有效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稳妥地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化,是关系到农村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大事。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我市出台了《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以法律机制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并将“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写进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凸现了对该问题的重视。 7.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与供给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为农民提供丰富的公共产品,注重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人畜饮水、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投入,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是实现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的有效方式。 8.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市农村案件中,通过司法所等基层司法机构调解结案的在95%以上,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基层法律机构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同时在农村建立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提供诸如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帮助,对困难农民做好诉讼费减、缓、免的工作,尽量减轻农民的诉累,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