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在最近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见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根据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即“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之一,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普遍偏低的事实已经被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所确认。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廉价被不少地方作为经济发展的突出优势。而在经济发展唯GDP论的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为外资进入本地市场提供良好环境,以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为代价,造成最低工资水平并未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尤为突出的是农民工工资水平,在个别地方甚至几十年里没有大的增长。这种现状的存在,不仅使劳动者没有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还违法社会公平,严重损害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引发更为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改革目前的最低工资制度显得十分迫切。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统一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最低工资的方法可以采取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以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然而前两种方法正是由于缺乏刚性,伸缩性强,才纷纷被各地所“青睐“,进而导致国家倡导的以国际通用办法的落空。我们必须明确,如果最低工资问题必须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只有制定严格、统一的刚性规定才能切实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也才能为执法提供泾渭分明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将“社会平均工资法”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是依靠法治保障国家最低工资制度落实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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