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法定的代表人数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当前,在代表议案的提出、审理、落实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此略作小议。 关于议案的提出。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符合议案的要求,即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议案,努力使提出的议案有明确清楚的案由、扎实充分的案据,具体可行的方案。但是,在实践中,当前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少质量不高。有的是会前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缺乏扎实的第一手材料,开会时临时动议,所提议案的内容脱离实际,甚至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悖;有的是不按照议案的格式要求提出议案,如提出的地方立法方面的议案,仅仅提出制定某方面法规的要求,而没有该法规的草案(方案);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方面的议案,案由不明确,案据不充分,方案可行性不强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议案的质量,影响议案的立案和办理,这也是当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立案率低的原因之一。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指导,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工作的规范,天津市、广州市制定了《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减少,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就是证明。 关于议案的审理: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在实际工作中,当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分为会议期间的处理和闭会期间的处理两个方面。会议期间的处理,通常是大会成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交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建议哪些议案立案,哪些议案转作建议意见办理;闭会期间的处理,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提出办理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付有关部门办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审查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一是确定立不立案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凡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符合议案格式要求的均应立案。而在实际上,许多符合议案条件的没有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却立了案。二是将符合议案格式要求的议案,未经一定程序,也不向提议案代表说明原因就随意地转作建议、意见处理。代表提出议案,多数要进行深入调查,认真思考,精心准备。将符合要求的议案随意转作建议意见,使议案的办理效果大打折扣,侵犯了代表的民主权利,影响代表执行职务、提交议案的积极性,代表对此颇有微词。三是先入为主,预先确定立案若干件。对代表提出的议案,不是按照议案标准确定是否立案,而是预先有了一个立案数。所以,不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管代表提出议案数量多少、质量高低,每年立案的总是那么三、五件,有的甚至一件也不立。代表们说,一方面要求我们多提议案,提高质量的议案,每年立案却总是那么几件,提了有什么用呢?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必须改革当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方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又符合议案格式要求的,都应立案。至于有些议案提出的方案由于各种原因暂时难以实施,需要转作建议意见,也应在会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经过研究、论证,提出转作意见、建议的理由,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加以说明。 关于议案的办理。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区别的,其作用不同、主体不同、范围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议案提出后,大会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不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由大会进行表决。但是,据笔者调查,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已近30年了,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微乎其微,绝大多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代表议案都是空白,这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即使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案的议案,办理落实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一些办理落实部门没有把功夫下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而是下在了答复上,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写得头头是道,但议案提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个别的甚至依然如故。出现这样的问题,有议案自身提出的方案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办理部门的问题:一是对代表议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这是人大代表受人民重托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认真办理是一种法律义务。二是工作作风存在问题,遇事推、拖,不主动、不认真、不积极,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所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议案的功效,除了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引导,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代表提出议案的质量,完善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审理工作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办理部门的教育,提高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和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保障代表议案办理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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