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这也是向着建立审计问责制迈出的坚实一步。 审计难,处理更难:审计监督打折 在我国,各级政府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对公共财产行使管理经营权,从而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政府审计就是对这种公共受托责任的鉴定和评价,以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履行经济责任,同时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相应责任。但政府审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行政监督和内部监督,这一性质决定了政府审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引入人大监督就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的逻辑要求。《审计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报告”。 每年听取市政府审计局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然后,主任会议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汇报,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的惯例。200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一改这一做法,第一次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在一步步加力。但是,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查,由于审计纠错机制和问责机制的缺失,一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整改,并且是屡审屡犯,在每年的审计报告中都存在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多报预算资金、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乱收费等问题,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单位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推诿搪塞应付,那些一犯再犯的政府部门和企事单位不但很少受到责任追究,而且屡审屡犯的“勇气”十足,“审计难,处理更难”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一个突出问题。 两次审议,数易其稿:善其事必利其器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监督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下很难有效解决,切实纠正和查处公共部门在经营管理公共财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赎职行为,就必须加强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常委会主任郝建生曾专门批示,“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查出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2005年下半年,以副秘书长柴清玉为主笔起草人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起草小组成立。2005年12月,《决定(草案)》提交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制定《决定》必要性的同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马伏龙委员提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屡审屡犯,且屡犯金额越大的现象,已是审计监督的最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决定(草案)》除规定加强人大监督外,还要引入新闻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让全社会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宋土旺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不仅要规定常委会要听取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汇报,还要规定对整改和处理情况视察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发现是否整改及整改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保山提出,制定《决定》是常委会加大对审计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必须在可操作性上下大功夫,预算工作委员会下一步要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法院、检察院及纪检部门进行进一步调研和完善,使《决定》切实可行。 2006年4月25日,《决定(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顺利表决通过。详细解读《决定》,我们会真切感受到其所透出的“咄咄逼人”的“硬气”。 ——谁的问题谁报告。以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都是由市政府审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由于体制所限,审计部门在汇报时有诸多难言之隐,相当的问题说不明,说不透,说不清。为解决这一问题,《决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报告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市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违法性质严重以及屡纠屡犯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市政府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由市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市审计机关移送市检察机关的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分别由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被审计查出的问题,分别由两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报告什么明明白白。《决定》明确规定了整改和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落实情况限期报告。《决定》规定了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审计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期限: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由市审计机关在十五日内通知被审计单位,并依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跟踪监督。为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或调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听取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汇报。 ——报告不过关“拿人”是问。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实行的“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制度,《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应在限定期限内重新整改,并由市政府或市法院、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整改情况;违反决定规定,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和即将出台的《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上述重新报告仍不能获得通过或有关部门或单位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质询或罢免程序,或根据任免权限直接责令有关责任人辞职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赞成者众,异议者有:落实备受期待 《决定》的制定,无论对提高政府审计监督实效,还是对加大人大经济监督工作力度,都是一项探索和制度创新,这在两次审议中组成人员普遍所持的肯定态度中得到了充分显现。但是,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组成人员置疑《决定》是否过于超前,有关规定是否过于具体,以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专业水平能否有效落实《决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财政局局长赵健表示,制定《决定》是人大经济监督工作的巨大进步,但能否执行值得关注。他说,每年的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各部门受利益驱动都不愿详细报告,就象擅自购买小汽车之类的事他们向财政局一报,就肯定买不成,因为批准的部门预算不能随便突破,所以相当多的单位领导不愿把预算做得太细,《决定》如果能执行到位,许多问题就没有了。 如果说《决定》的出台是一个创新,那么它的贯彻落实则需要更为务实的工作和更大的勇气。我们相信,这一监督利器将在斩除公共财政建设中的一切违规、违法、腐败、赎职和浪费行为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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