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6/11/17
 

中共郑州市委转发《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属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
2006年8月28日


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现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
    (一)明确代表地位,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履行代表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领导下,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工作抓好落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设和谐郑州目标的实现。
    (二)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报告的水平和效能。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市人大常委会应督促“一府两院” 及时向代表提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材料。建立健全“一府两院”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市长(副市长)、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听取代表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及时寄送常委会公报和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代表工作会议,部署代表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听取代表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人大代表9-15人列席。
    坚持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接待代表可采取预约接待和即席接待形式,陪同接待部门围绕预约接待议题,可事先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并通知“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四)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代表提出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代表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二是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是应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代表提出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规案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代表议案应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为使联名附议的代表充分了解议案的内容,体现联名提出、共同负责的精神,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议案应及时进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改进和完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大会主席团审议表决通过代表议案后,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审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审理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需要“一府两院”具体实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交付上述机关实施。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五)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围绕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提出,要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凡涉及代表个人及他人委托代表提交的关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申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有关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办结完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与代表沟通,认真答复;个别复杂的问题,最迟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五个月;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工作部门应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长期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工作部门重点督办,并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专题视察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专题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审议意见,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
    每年对代表提出的优秀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规范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按行政区域或行业类型组建代表活动组、代表专业活动组,形成条块结合的代表活动塔式网络。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活动组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至少活动2次,每次时间不超过3天。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安排,分别制定全年的代表活动组、代表专业活动组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参观、学习,指导代表活动组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每年至少要提交1份有较高质量的视察或调察报告。
    根据代表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代表在活动中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市委和常委会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积极推行无陪同视察,注重组织基层代表参加视察,使代表更多地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声民意,提出有价值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注重专题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召开一次研讨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年初应提出专题调研题目,代表专业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多角度、多层面的专题调研,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七)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务,努力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确需请假的,应向代表团团长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大会秘书长审批。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按时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活动组、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的活动。每位人大代表每年   要至少参与提出1件议案或有价值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建立代表信箱、人大网站、代表接待选民日等多种渠道,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推进完善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建立代表工作考评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实施表彰和批评。
    (八)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做好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制定人大代表的培训计划,每届任期内至少对人大代表培训2次,学习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依法履行职务的业务知识,对各代表专业组、代表活动组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依法保障和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落实代表履行职务的各项保障措施,对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活动提供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加大对代表工作和优秀代表的宣传力度,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汇报人大工作时要汇报人大代表工作,使市委了解、支持人大代表工作。加强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将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监督。要加强代表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为代表服务的同志到代表工作部门工作。
    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十)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认真贯彻《立法法》和《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和完善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立法工作操作流程、立法技术规范、法规跟踪问效等制度,坚持立法为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广泛听取和征集各方面对立法项目选择的建议,建立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库。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改进法规起草方式,积极稳妥地探索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工作。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要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在市属主要媒体全文刊登公开征集意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严格听证内容和听证程序,重视听证结果的处理,提高听证的效能。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与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有关、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于单独起草的法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提出法规案,并组织起草;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应当对法规的专业性、可行性问题进行重点审议,严格把关。建立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制度,对已公布实施的法规进行立法质量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及时了解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为适时对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提供依据。
    (十一)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紧紧围绕市委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找准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结合点,开展监督。
    要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重视加强执法检查的组织,完善执法检查程序;积极探索改进工作评议的方法,突出评议重点,提高评议工作实效;研究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完善预算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推进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
    积极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方式。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解决久拖不决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执法检查中,更多地运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充分运用媒体监督的力量,及时报道重要的监督活动,把人大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果。
    (十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抓紧制定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则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吸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科学作出决定。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一府两院”要及时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健全完善人事任免制度,加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提高人事任免工作质量。坚持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考法、常委会会议票决和颁发任命书、宣誓、工作评议等制度。加强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
    (十四)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制度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逐步增加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工作制度、议事制度和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联系制度。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向常委会提交2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对于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之前,有关工作部门要结合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对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进行跟踪督办。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和帮助。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理的代表议案,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在认真审理的基础上提出审理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市级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应通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十五)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改进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报告形式,明确报告重点,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市人代会的审议工作和组织工作。制定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人大内部办理信访工作关系,提高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办理质量。加强对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完善预测防范机制、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大力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充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专业人员,扩大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市委、市政府、市司法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加强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视察调研等活动时,注意听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支持他们在遵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进行工作创新和探索。
    (十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市委领导下,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要健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决定或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党内组织生活,统一党员的认识,保证实现党的意图和主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党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与党外同志一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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