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牟县法院以“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为理念,认真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进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牟法院从本质上深刻认识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是主人对公仆的监督,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根本原则。
二、认真接受人大监督
(一)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中牟法院坚持每年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讲成绩不夸大其辞,谈问题不遮不掩。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开展审判工作,坚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二)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一是主动接受人大评议。在积极接受人大评议法院工作的同时,要求派出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以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二是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近年来,中牟县法院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对其的视察。同时,还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检查和视察工作,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2006年召开了5次人大代表座谈会,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受到代表的好评。中牟法院在2006年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各项工作受到代表的肯定,获得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三)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中牟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重要人事安排始终坚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法院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追究情况按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案件坚持一件一报。
(四)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实行严格登记制度,每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登记,使来信人员、反映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成立了督办领导小组和人大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督办每一起信访案件,直接对院长负责,逐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实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组成专门小组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属实的,严肃查处,查证不属实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重大案件开庭审理时,专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专门为人大代表设立旁听席,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可旁听。同时庭审或者宣判结束时,认真听取旁听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2006年,先后5次邀请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监督一些重大的执行活动,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六)认真做好县人大常委会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专项执法检查是对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它是通过查偏纠错,对审判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等监督措施,加大了监督力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改进工作作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人大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都切实整改,及时纠正,狠抓落实,积极配合人大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