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依法治市、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成果。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对我市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工作也将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一、《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了平稳、健康、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新的明显的成效。然而,在不断加大惩治力度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从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情况看,犯罪主体的职务、级别、层次越来越高,腐败造成的危害越来越重,我市也有一些领导干部相继受到刑事追究,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职务犯罪打不胜打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将预防职务犯罪提到与打击职务犯罪同等高度加以重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根本保障在于法制化,我们必须加强廉政立法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只有加强法制,充分发挥法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立法,我市自身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所以,我市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缺少法律依据,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直接导致有关单位和部门预防职责不清,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措施不得力,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更影响了该项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为我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该《条例》的指导思想有以下三点:一是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二是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和党中央、高检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决定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市实施情况,并学习和借鉴其他省会城市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三是注重实用性又兼顾前瞻性,首次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商业贿赂也纳入《条例》中。如条例规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备案。总之,凡是能够具体化的都尽可能具体化,做到了高质量、高标准、有创意、操作性强。可以说,《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市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市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努力营造实施的浓厚氛围
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和保证,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先要在全市广大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大力宣传《条例》,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要求,做到人人皆知。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把大家的认识统一到《条例》上来,澄清各种糊涂认识,排除各种思想障碍,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积极投身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来。宣传学习《条例》要全社会广泛参与,检察机关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完善制度建设。新闻媒体要发挥其反腐倡廉的舆论优势,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宣传学习,在我市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三、积极贯彻和认真落实《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全社会的支持参与下,实行综合治理。根据党中央和高检院有关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检察机关多年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以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工作的执法主体。《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等活动的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廉政质询和问责谈话、引咎辞职等八个方面的规定。
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和执法是法制建设、依法治市进程中紧密相连的两个重要环节,无法可依固然不行,有法不依危害更大。《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一经颁布实施,对全市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具有约束力。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预防职务犯罪主体的职责,发挥好指导、督促、组织、协调的作用,认真组织实施。要依据《条例》规定,制定预防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提出建议,并依照《条例》监督整改情况。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列入重点工作,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惩治腐败任重道远,预防职务犯罪责任重大,全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实施为契机,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与时俱进,努力开创预防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