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出现。这些矛盾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由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或超越职权造成的行政纠纷。这些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行政秩序的稳定,以及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因此,依法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或纠纷,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行政复议则是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引起争议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监督手段。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1990年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也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及其基本内容。1990年12月国务院又专门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在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程序上作了具体的规范。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使我国的行政复议脱离开行政诉讼配套制度框架,建立起了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制度。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7年5月23日又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内容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更加便民,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行政复议在处理行政侵权争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始终都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国家之所以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就在于当处于弱势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管理主体的侵害时,法律为之提供一个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手段来加以解决的快速补救途径。比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只要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则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就能使行政侵权争议及时得到解决,行政秩序及时得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
其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系统中最有力、最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能及时作到有错必纠,防止、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基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权设立的。这种层级监督权具有维持、撤消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改变或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宪法》和《组织法》的这些规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使领导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高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规定,1999年我国又制定《行政复议法》,对这种行政层级监督权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涉及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更加强化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使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错立纠,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再者,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具有很大优势。这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程序中可以看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
合法性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原则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它是克服行政复议中可能的袒护和取得公众信任的根本保证,也是其他原则的基础。
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它从原则上否定了行政秘密。作为复议机关的基本义务,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和监督权,其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社会的监督,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导致腐败现象产生。比如:《复议法》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也是政务公开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体现。
公正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的偏私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里主要的是,在处理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时,要把握住合法、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无意地偏袒下级行政机关。由于我国长期的官本位观念的影响,群众常担心政府机关之间,尤其是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在实践中会对行政复议产生这样那样的忧虑。而公正原则就是要通过上级复议机关的公正执法,真正体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努力纠正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的、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切实把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复议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机关清正廉洁、公正无私的执法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真正相信、拥护行政复议制度,才愿意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渠道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纠纷。失去了公正性,行政复议制度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会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寻求进一步司法救济的障碍。因此,公正性原则对行政复议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线。
及时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较快得到确定,行政秩序较快得到恢复。比如:《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受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等。复议机构必须按照复议法规定的这些期限,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化的基本依据。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使当事人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它要求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本着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最高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以切实、有效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为出发点,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多办顺应民心、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快则快、能省则省,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经济、实用、有效的救济手段。比如:行政复议不受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便民原则是我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纠纷的一项重要法律救济制度。它为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恢复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目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越来越多。我市去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0起,其中维持51起,撤消13起,终止55起,确认违法4起,有效监督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们相信,行政复议在依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正常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