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监督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对于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学习贯彻监督法过程中,结合荥阳市人大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监督法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
监督法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为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了直接的、系统的法律依据。同时,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及监督对象、内容、范围等,都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一)监督形式更加规范。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七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上述七种监督形式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的最新规定,用以取代述职评议、工作评议和个案监督等形式,这是监督法制定过程中总结这三种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应用的经验而加以规范的。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监督形式,每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确定一些重大议题,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监督程序更加严格。监督法既是一部实体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它明确规定了各种监督形式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程序。如在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中设置了若干条款,强调专题调研、征求意见、回应修改、通报、公布等步骤,并在一些步骤的时间要求上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确定议题的六条途径,第十八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即执法检查)的重点。这样,我们就能够抓住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从而有效地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着力点和难点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但如何提高监督实效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找准着力点和难点,并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寻找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其一,要选准监督重点。监督法虽然在有关条款中对监督重点有了明确规定,但这些重点是比较笼统的、原则的。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可能是不同的,情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我们确定议题时要深思孰虑、精心挑选,把那些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的问题列入首选,真正做到抓大事、议大事,有的放失、箭无虚发。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都要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常委会无计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全年的监督工作事项,将人民群众关注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作为监督重点。
其二,要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如何处理,就取决于审议意见的质量和报告机关的理解程度和整改自觉性。因此,作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千方百计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使审议意见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制定监督计划、选择报告议题、会前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会中认真审议、会后跟踪监督、及时通报公布等方面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摸清基本情况,抓住主要问题,找准症结病因,谋定对策措施,从而确保审议意见的质量,使报告机关便于执行,乐于执行,不折不扣地执行。
其三,要加强预算监督。所谓对预算的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预算、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对这方面的监督历来是一个薄弱点。主要是预算关难以把好。一方面,是财政部分提供的预算草案比较简单,只列出收入、支出的科目大数,没有支出项目细化方案,在人代会上代表的审查无从入手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受专业人员、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人代会期间财经审查委员会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严格的审查。既然预算关都不能把住,那么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得再好也难达到应有的效果。只有不断探索和改进人代会对预算审查批准的方式和方法,使预算更具准确性和合理性,然后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才能确保预算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其四,要重视刚性监督。从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看,相对而言,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属于刚性监督手段,其它四种则属于柔性监督手段。通常情况下,我们使用柔性监督手段较为频繁、熟练,驾轻就熟,得心应手。而刚性监督手段虽然有威力,但从目前的环境和现实来看,很难操作,运用甚少,有的甚至从未使用过。实践证明,人大的监督光靠柔性手段是不够的,对刚性监督形式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怎样综合运用这些监督手段,做到刚中有柔,柔中带刚,刚柔相济,无疑是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水平的要旨。因此,如何灵活地、有选择性地运用刚性监督手段,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权威性,需要我们认真地探索和实践。
三、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保障措施
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除了人大自身的努力之外,还必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执法条件,以保障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监督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执行好法律,前提是执法主体对这部法律要学好学透。因此,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全体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人大代表认认真真地学习监督法,掌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督法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程序、对象、重点,特别是对一些时间、身份、人数的限制性规定要牢记于心。同时,要依靠党委的领导,通过宣传、教育,组织政府及其组成单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及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积极探索,不断规范和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法制定出台的过程,是一个总结和完善的过程,吸收和扬弃的过程,从名称到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就执法主体而言,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在职能上与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贯彻执行监督法过程中,对有些规定很细致的具体条文,可以直接作为工作程序运用到具体工作中;有些条文需要在执行中加深理解,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研究,一些具体工作的方式、方法,如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文件材料的往来等,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探索,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2007年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的人大代表定位监督工作,就是一种新的尝试。4月初,市人大常委会从荥阳辖区内的郑州市人大代表和荥阳市人大代表中选出40名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能力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人大代表组成8个定位跟踪监督小组,组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重点围绕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内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的72项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进行定点跟踪监督。人大代表定位跟踪监督工作通过边组建边培训、边监督边培训、边总结边培训,努力让每一名人大代表定位监督员全面熟悉和掌握监督对象、内容、标准和要求,并按照分解定位、立项登记、现场查办、座谈了解、结果评定的工作程序,采取全面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每2个月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开展一次监督活动,通过深入工程现场看查、进入有关机关查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要求限期解决。每次监督活动结束后,监督小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措施、工作成效进行评定,肯定好的典型及做法,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干部实绩档案。整个监督过程做到深入不介入,建议不代替,监督不干预,查问题、促整改、保落实,推动工作高效开展。这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市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的面对面交流、沟通、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力的监督方法取得了很好的实效,真正体现了受民之托、为民掌权、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民主政治建设真谛。 (三)把握关键,努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好监督法,关键在于人大的干部队伍。目前,县级人大机关机构设置不全,干部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才欠缺,是我们应该正视的事实。监督法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求我们必须依法行使监督权,其中就牵涉人员的问题。如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就这一规定来理解,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应该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需要,必须加以理顺。党委要有意识地安排那些热爱人大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干部进入人大机关工作,尤其要重视法律、财经、农业、教育等专业人才的配备,逐步解决人大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问题;重视人大干部的提拔使用和合理流动,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