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上街区人大常委会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监督法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形式,广泛组织学习,大力进行宣传,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抓好贯彻落实,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抓好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监督法的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监督法颁布后,我们及时购买监督法学习问答和辅导读本,做到全区县处级领导干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委和“一府两院”各部门负责同志、区人大机关和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人员人手一套。在积极开展自学的同时,区委还采取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对全区40余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区委各部委、区政府19个组成部门的一把手、法检两院全体审判员和检察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集中培训,区委书记、区长在会议上要求全区各部门都要深刻理解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紧密配合,做好工作,切实保证监督法在全区的贯彻实施。我们还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搞好对监督法的广泛宣传,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二、及时修订制度,打好落实基础
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新的具体的规定,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长期履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高到了法律的层面,将人大监督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必须将以前形成的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与监督法进行对比,对目前的监督工作和相关规定、办法进行全面梳理,符合监督法精神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认真加以规范,为监督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监督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我们在对监督法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的基础上,对现行1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废止一项,合并5项,局部修改9项,进一步将监督工作规范化,为监督法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坚持五项原则,确保监督
在监督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严格坚持五项原则,使监督法得到了较好地落实。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在贯彻落实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围绕区委工作的中心开展监督工作,把党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区委、政府工作重点中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和科技创新等工作列为监督议题,及时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在实施监督措施过程中及时向区委汇报各项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的方式方法,确保了行使监督权的正确方向。
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区人大常委会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的议题,由常委会工作部门通过法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收集、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我们在广泛调查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法批准了区政府提出的《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郑州市上街区200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作出了《关于批准区政府将上街区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回购资金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时,常委会坚持会前按监督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视察,会后加强交办和督办,提高了监督实效。
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们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始终严格坚持监督法的规定,坚持集中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都能够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权利,充分保障每个人充足的发言时间和公平的表决权,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始终在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下行使。
四是接受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定期召开代表工作会议,印发工作信息的形式,及时将常委会听取审议各项报告以及作出审议意见、决议决定、“一府两院”的办理审议意见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区人大代表进行通报,既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也为常委会接受代表的监督创造了条件。
五是向社会公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人民公开,使人民能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情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凡是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审议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都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召开常委会会议,一般都要邀请5-10名公民旁听,让群众了解人大工作,支持人大工作。
四、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上街区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但与监督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力量薄弱,活力不足。从我区的情况看,常委会机关现有工作机构7个,现有干部8人,难以承担监督法规定的比较繁重的会前调查、审查和会后的审议意见督办等任务。每个工作委员会所面对的专业领域过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一府两院提交的部分专项工作报告缺少实质性审查和辩论。
二是体制不顺,监督难行。政府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但政府首长都是党委二把手,从法理上讲是监督的对象,从党内关系上看却是监督者的领导,这种体制上的矛盾增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难度。实践中,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的事项,往往是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的,许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部署往往以党政联合行文的形式作出,不能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党委安排重点工作往往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全体上阵,甚至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某个项目的负责人,使监督者站到被监督的位置,这种错位导致人大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只能绕着走。
三是措施虚软,缺乏刚性。主要表现在监督工作重形式而轻实效。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在抓落实、出效果上不到位,使有些问题年年查年年审年年议年年有,虽然有局部的改变,但能彻底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多。对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一些刚性监督手段,往往因更多地考虑到负面影响而不敢采用。
五、加强监督工作的思考
切实履行好人大监督权,既是对人大工作实效的检验,又是对人大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的考验。因此,人大常委会要站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高度,积极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一是找准定位,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督工作环境。要克服“有职无权”、“无所作为”的消极情绪,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就要以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掌握人大工作特点、规律、程序和方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好人大制度、组织法、监督法和人大工作,使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人大监督工作,使“一府两院”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完善机构,提供有效组织保障。监督法突出规定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作用,如常委会会议前的调查研究,监督议题的确定,会前对专项报告的初审,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提出意见、开展跟踪检查等,都需要做好参谋服务工作,这些都对人大机关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快改善人大工作机构不统一、设置不尽合理以及人员少、年龄偏大等问题,为人大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证。建立人大干部激励、培训、交流制度,扩大干部来源、加强干部交流、大胆提拔重用,激发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是理顺关系,强化监督主体作用。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向党委汇报人大工作,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交换意见,克服顾虑,既通过监督来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四是立足全局,运用刚性监督手段。人大监督工作抓住重要的、急迫的、可能解决的突出问题,对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滥用职权的行为,敢于采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强跟踪监督,务求整改到位,取得实效,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