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监督法 扎实做好人大工作

2008/4/14
 

        200711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将产生深远和重大的影响。管城回族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学习监督法,邀请专家为全区人大工作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讲授监督法,并结合近年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在20073月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贯彻执行监督法实施办法,对实施监督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明确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由此看来,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是失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同时,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要受到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通过学习监督法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活动,包括监督工作的特点。从广义上来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致流于形式,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

二、规范程序,突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和议题确定的途径作了明确规定。监督法第八条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作了明确规定: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监督法第九条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监督法对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督法第十八条对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一是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是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是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是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是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将重点审查。这与预算法相比,审查的重点更加突出、具体。特别是明确将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情况作为审查预算的重点,这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的。

  监督法对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执法检查重点: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二是对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作了明确规定: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三是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四是要求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需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学习监督法时,一些同志感到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这些在以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有效的做法,在监督法中没有体现,当时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手段,这次监督法没有采纳,觉得监督法还不够硬,会削弱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通过深入学习监督法,我们消除了没有将述职评议写入监督法是削弱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顾虑。近二十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上,基本上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述职评议这一监督方式,我们区人大常 委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搞了。2001年,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述职评议工作办法,我们进一步规范了述职评议工作程序方法,以及对述职评议成果的利用等。对推进“一府两院”及其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督法规定今后地方人大常委会改进“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这两种做法,开展工作评议,具有概括性、操作性,贴近工作实际,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进行工作评议,可以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并且可以就这些问题反复多次地开展工作评议,一抓到底,不出成效不罢休,使监督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见,监督法把述职评议纳入到工作评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突出重点,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也有利于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管城回族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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