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自2007年1月开始实施一年来,各地积极学习贯彻,取得了很大成就。我认为,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注意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与把握依法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搞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开展监督工作与自觉坚持和接受党委的领导是一致的,不能对立。
1、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党的宗旨、主张和全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以及全国人民利益的实际,制定颁布的监督法,是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准绳、行动准则,是不可动摇、不可改变的刚性原则。
2、地方党委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区各个方面工作实施全面领导,以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作出的决策决定,与党的宗旨、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的。
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围绕本级党委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得以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有效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本级党委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面完成本级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坚持和争取党委的领导与支持,没有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将无从谈起。
1、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做到同党委在思想上同心,在行动上同步,在工作上同力。
2、要善于把党委的主张、意图,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意图和人事安排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并保证得以全面的贯彻落实。
3、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摸清民意,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党委在作出决策时更加符合社情民意。
二、要正确处理和把握好监督工作“量”和“度”的关系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一定要把握好“量”和“度”的关系,这个关系把握得好,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能得到党委的支持和满意,“一府两院”就会自觉配合和接受,人大的权威就能得以维护和树立。
(一)要把握好监督工作的“量”。一是把握好数量,即每年安排监督工作项目时要量力而行,既要吃得下,能够按计划完成,又要消化得了,能够按监督法的规定完成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工作,还要消化得好,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效和质量。做到选题要精要准,要选那些影响全局工作的“关键点”和能够带动全局工作的“支撑点”的问题进行监督,要精而准,不能多而全。二是要把握好质量。对安排的监督项目,事先要深入调查,了解真情,摸透实情,找准问题的症结,向“一府两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改进或推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切实提高审议和监督工作的质量。
(二)要把好监督工作的“度”。“度”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事物的发展变化起着关键性作用。一是要注意“适度”。无论是安排监督工作的项目,还是选择监督的方法、手段,一定要注意当地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被监督者的接受程度,既要考虑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当地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考虑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尽量达到二者的统一。二是要注意“广度”和“深度”。首先是一届常委会五年任期中,安排的监督工作要注意到“面”,即广度,以保证当地的各项工作和建设协调发展。其次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在监督的领域、监督的方法和手段上,每年要有新拓展和新发展,不断地把监督工作推向深入。
总之,要通过人大常委会积极有效地监督,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均衡、快速、和谐发展。
三、正确把握越位与缺位的关系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必须认真把握,做到监督要到位,但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任何越位和缺位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违法的。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监督法一年的实践,我们认为,越位的现象很少,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多。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的缺位。首先,缺少人大工作的激情。由于中国政治体制和干部体制等多种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大多都是从其它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他们政治性强、领导经验丰富,但求稳保晚节的思想过重,缺少对人大工作的一种激情。其次,探索创新精神不足。一部分长期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人大工作经验丰富,但认为监督工作没什么可学的,怎么搞就是那个样子,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缺少探索求新的精神。我认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或人大工作者,要守住一个底线,就是责任意识,党把我们安排在这里,人民把我们推选到这个岗位,我们就要负起这个职位的责任,要有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对人大工作的满腔激情,才能使我们的人大工作有所前进,有所发展。
二是工作能力上的缺位。人大工作可以说是与法打交道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博大精深。法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自西方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世界上有四大法系,即中华法系、罗马法系、普通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因中华法系民刑法不分,所以在清末开始,我国就放弃了中华法,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人大工作的难度也就不断增大。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机关老同志进出太多太快,年轻同志进入既少又慢,特别是年轻同志交流提拔太慢,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进取心和积极性。这样,整体上就使人大机关干部在工作能力有所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想搞好人大工作而不知道怎么搞的问题。
三是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缺位。监督法明确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预、决算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七种监督方式,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只采用了前三种较温和的方式与手段,而后几种刚性的手段尚未采用或极少采用,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是人才队伍的缺位。目前大部分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数量偏少,尤其是专业人才奇少,与日益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极不适应,严重制约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正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一)人大与“一府两院”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二是政治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能不同、工作方式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工作目的是一致性的。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为了谋求以法治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同目的而行使不同职责,从这一层面讲是平行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过人大积极有效的监督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目标。
(二)监督与支持并重。把握好这一点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指挥,而是有力的支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通过执法检查、审议报告等手段,对“一府两院”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帮助他们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不能戴着有色眼镜专找茬儿。二是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一府两院”一时难以办到的难点问题,人大要运用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殊平台,向群众解释,并且要组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帮助政府共度难关,不能隔岸观火,使“一府两院”切实感受到人大的关心与支持,增强信任度。
(三)要注意抓大放小。抓大就是要善于抓住影响全局的原则性问题进行监督,对这些问题该出手时就出手,敢于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实效。放小就是对“一府两院”日常性、具体性工作不要去管,让他们去干。彭真同志曾说过:“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五、正确把握好依法监督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地方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要把握住两个基本点:
(一)监督法是在总结各级人大常委会二十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行为准则,凡是监督法作出规定的就必须坚决执行。
(二)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凡是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办的,我们就必须大胆地去探索总结,从而丰富和发展监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