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为民 构建和谐郑州

2008/5/30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立法起着补充完善和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群众观念,切实增强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郑州市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7年,随着郑州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呈现出五个特点:

     第一是立足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着眼点放在市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着力解决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立法的问题,促进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为推进郑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对生态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措施进行认真规范,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开发、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嵩山历史文化资源,制定了《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对嵩山历史建筑群的管理体制、保护范围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予以确定,为嵩山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奠定了法制基础。

     第二是关注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力求使地方立法工作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了“既要尊重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权益,更要尊重保护不养犬人不被干扰的权益”的工作思路,确立了“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基本原则,既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又在尊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强化了法律责任,为规范郑州市的养犬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目前郑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对物业装修、小区停车、水电费收取、业主大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合理界定了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是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开放性、透明性。只有坚持立法民主,才能关注民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顺应民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强调了法为民立、法为民用、法为民利、法为民安,突出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使立法成为吸纳方方面面合理化建议和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一是听取民声。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借助媒体、网络、简报等平台广为宣传立法工作。就《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受广大市民关注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听证、座谈、论证、走访、考察等活动,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诸报端和在网上发布,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立项、起草、修改、审议等一系列活动自始至终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关注之中和监督之下;二是吸纳民智。拓宽立法渠道,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新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在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这一主渠道不变的同时,公开招标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代拟稿。扩大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实际和更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为批准后的实施工作奠定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四是协调运转,加强沟通和联系。地方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密切沟通、加强协调是立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一是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使条例的立项、起草、修改等工作从一开始就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关注和指导下进行;二是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围绕立法项目所开展的座谈讨论、实地调研、审议修改等活动都邀请有关工作委员会派人参加。同时,还积极配合、参与各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视察等活动;三是加强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坚持对“一府两院”工作“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力求使地方性法规既符合实际,又避免利益部门化,更好地推动郑州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是夯实基础,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对社会的方方面面最为关注,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最深。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就能够使社会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意见在立法机关得到全面、充分的表达汇集,使制定的法规能够公平、有效地协调利益矛盾。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日常立法活动。在法规起草阶段,邀请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在法规的调研、修改阶段,征求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意见;在法规审议阶段,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还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议案。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快出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建议高度重视,认真采纳,保证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及时出台。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面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面对构建和谐郑州和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地方立法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还要进一步完善。

  (一)把握方向,明确指导思想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原则和基本方向。通过人大工作,把实践证明是正确、成熟的和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方针、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成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规范,为全体公民一体遵循,从而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第二,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全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还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根据“五个统筹”特别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更加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做到立法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地方立法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和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开拓创新,转变立法理念

     第一,在立法本位上,要由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重公法轻私法、强行政权力而弱个人权利的倾向,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转化为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将调整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统一起来,统筹兼顾,强化立法内容的公平性。通过立法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公权,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努力实现公权与私权间的公平正义。

     第二,在立法领域上,要由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向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与之相适应,必须实行经济立法、社会立法并重,并适当向社会立法倾斜,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立法的重点放到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社会领域的立法。

     第三,在法规体例上,要由原则型立法向操作性立法转变。在起草、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不仅要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不仅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明晰化、具体化,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地方性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各方面知法、守法,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司法。

  (三)深化认识,坚持正确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统揽全局,突出重点。要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立足大局,关注全局,集中力量,抓住关键。找好工作的着眼点,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按照市委确定的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用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调整和解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以立法促改革、促发展、促稳定。

     第二,必须坚持地方特色,突出应用。立务实、管用、求精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既要充分认识法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又不能把法律视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工具,“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立足实际,不能事事立法。对于经实践检验确有效果的好经验和做法,用法的制度形式肯定下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规范的现实问题,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作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同时,在确定法规体例时,始终立足郑州市情,紧扣郑州现实需要,坚持形式服从于内容,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不搞“大而全”,要做“小而精”,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的现象,增强可操作性,因地制宜地解决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第三,必须坚持结合执法,关注实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有效的遵循和执行,具有良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检验标准是实践。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执法实践为立法提供了鲜活的材料,对立法质量的提高有促进作用。要结合实际执法状况,了解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达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是否适应实际需要、是否能够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程度。对于那些社会效果好的,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对于效果不够明显的,要认真分析,找准原因:是法规自身的问题,还是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是客观世界发展对现实立法活动的制约,还是立法当时考虑不周导致的先天不足;是立法理念的问题,还是立法技术的问题。要在对法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提供依据,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效能。

  (四)与时俱进,完善配套制度

     地方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其内在规律和法定程序。要进一步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注重规范,严格程序,为保证立法质量奠定基础。

第一,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发扬民主,把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作为立法活力与创造力的源泉。这也是“充分信任群众、依靠群众”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应用。要探索和完善开门立法、集中民智的机制,通过坚持和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内容进行公开听证等方式,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开言路,择善而从。使各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并就其合理部分予以吸纳,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使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准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并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立法工作源于实践,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了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深层次问题,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改进立法调研工作,不断推动制度创新。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视察检查、外出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资料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好社会各界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外两个方面的集思广益工作,使制定的法规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第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彭真同志曾经说过:“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通过法律等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认识、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必须注意搞好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衔接,及时、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协商沟通,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与反馈,相互借鉴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对于文字难以表述清楚的问题,要坐下来详谈,做到人来人往。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强沟通的广度、深度,找到利益的平衡点,紧密衔接,通力合作,达成共识,促使立法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断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整合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利益的过程,成为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为保障和促进郑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和谐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王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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