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管城区人大常委会坚持组织开展每年“百名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平台。近三年多来,我区已组织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360余人次,旁听了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刑事方面的41件案件的公开审判活动。每次旁听以后,坚持组织人大代表对法官的庭审礼仪、审判作风、庭审程序、庭审能力等8个方面进行评议,同时对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公诉能力和水平,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情况评议打分。人大代表普遍反映,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更好地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同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时进行旁听,是为了拓宽人大监督工作的渠道,丰富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有效形式。据了解,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部分人大代表座谈时说,对于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此,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有的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可以说,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实践证明,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是代表参与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方式,既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又能够促进和监督司法公正。而人大代表旁听,了解司法程序和各种制度,也有助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审议好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一件很有意义的活动。笔者认为,在听审过程中,人大代表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做好旁听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人大代表旁听前应当注重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一些诉讼程序知识,多了解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把握司法机关在审案件中突现的司法共性问题。
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说,其代表工作部门和法工委应当做好代表旁听前的策划工作,向人大代表讲清本次旁听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注意事项,对旁听代表存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说明解释,使人大代表事先了解基本案情,以便旁听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要明确代表听审的目的。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对某一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而是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法院、检察院工作,了解被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采取这种方式对审判人员的庭审程序、庭审能力,检察人员的公诉能力等进行监督。因此,我们认为,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时重点关注的问题应当是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审判员、检察员、人民陪审员庭审工作责任心强不强;2、旁听案件的庭审工作是否规范;3、案件庭审中是否忽视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保护;4、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否有待进一步提高;5、庭审中检诉能力强不强,应当怎样改进;6、法官、检察官的出庭形象和法院的法庭设置是否还有待加强等等。
三、要遵循不干涉办案的原则。审理案件的法官都经过专业训练,庭审有严格程序设置。法庭各个程序的设计,有其特殊的职业要求。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中对司法公正的要义未必完全理解,对一件具体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法官、检察官对事件认识上难免存在偏差。因此,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官的审判活动,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而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法院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评判,并以此为依据要求其改正。代表旁听庭审后的座谈评判,主要是发现庭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不得干扰具体案件审理。
四、要坚持不处理具体问题的原则。按照代表法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规定,人大代表通过旁听法院庭审,如果对案件的判决在实体或程序方面存有质疑,可以将问题反映给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转送“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处理,但这些疑问一是不宜在旁听后的评判时提出,二是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内容应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直接处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