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09/10/29
 

(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4月14日下午,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雷志,秘书长刘焕成参加了初审,市政府法制局、市科技局、市专利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4月23日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征求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初审人员在认真审阅并听取《条例(草案)》说明后,一致认为: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专利权的促进和保护程度是一个地区经济、科技实力的体现,也是判断我市法制完善程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专利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等,为了大力提升我市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郑州实际,结构合理,内容较全面,规定的精神与国家、省上位法衔接一致,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建议
  初审中,与会人员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的以下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和修改。
  (一)专利促进和保护涉及多个部门,无法一一列举,建议将第五条第三项“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改成“政府相关部门”。
  (二)第十六条第二项“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建议修改为“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
  (三)将第二十三条“侵权认定成立后”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后”。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对收到专利投诉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协助其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五)为了便于审议人员更好把握《条例(草案)》,建议就《条例(草案)》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文字解释说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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