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金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两个开发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人口12.25万人,下辖两个乡镇,共有机关、企事业单位2200多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人口8万余人,下辖3个街道办事处,共有机关、企事业单位1100余家。目前,两个开发区已由过去主要承担招商引资的功能机构,发展成为具有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综合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两个开发区面临的人大工作也日益具体、日益繁重,尤其是人大换届选举和人大日常工作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中原区代管,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城区代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的协调解决。所以,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活动,发挥开发区人大代表的作用;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深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等,市人大常委会在两个开发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是必要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这一规定,为常委会在开发区设立工作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两个开发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批复情况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经过组织人员对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发区设立工作机构情况的考察,并经党组和主任会议研究,于2007年7月2日向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了《关于在我市两个开发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请示》(郑人常办〔2007〕30号)。2007年9月16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请示作出批复(郑编〔2007〕69号),并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说明:“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同等对待”,并明确了主要职责。
三、两个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两个开发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个开发区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依法开展监督,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大力推进两个开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人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发挥工作委员会的桥梁作用,努力为两个开发区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组织两个开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对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密切同两个开发区所在行政区域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市和所在行政区域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两个开发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和有关人大工作的沟通协调。
(五)负责联系和指导两个开发区所辖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六)积极推进两个开发区的法制化建设,完善地方法规,深化依法治区工作,维护企业、法人、团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定期接待代表来访,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和联系选民,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相关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八)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知识,宣传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组织代表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立须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