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金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为了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常委会成立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对常委会现行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工作制度的决定(草案)》。在修订的制度中需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共七项,现将这七项工作制度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鉴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这个专门委员会,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内容。
(二)鉴于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了专门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宣传处),将研究室的主要责任中的第七项修改为“负责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工作”。
(三)鉴于市人大法制委设立备案审查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将法制室的主要职责中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内容删除。
(四)鉴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两个工作委员会,在条例中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在《规则》第五条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具体内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二)将《规则》第十条移至第五章作为第三十二条,同时将第五章题目改为“询问和质询”。
(三)将《规则》第十一条移至第四章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九条。
(四)根据修改内容对《规则》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50次会议的意见,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起草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所以将第九条中的“研究室会同”删除。
(二)增加“第十条”,内容为“常委会分组审议的发言,由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准确记录,经发言人审核后编发简报,并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规定》的第四条第八款“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修改为“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原《规定》的第十五条中增加“郑州人大网站”。
五、关于《郑州市公民旁听市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由于该办法已经试行了10年多,在实际操作中已比较成熟,因此,将“试行办法”改为“办法”。
(二)这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公民申请旁听会议的渠道进行了拓展和明确,变被动旁听为主动旁听,形式更加多样、灵活,尤其突出了可以通过网站上报名的办法,一则方便快捷,二则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网站的宣传堡垒作用,扩大郑州人大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对公民旁听会议的有关资格审定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因此,将原“试行办法”第五条删除,新增加“办法”第五、六、七条。
(三)为确保这项工作高标准地规范运作,每次常委会会议前,都将在各新闻媒体公告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及报名方法,旁听人数,因此,在第四条新增加“报名办法、旁听人数”等内容,以便广大公民可选择自己关心的会议内容报名旁听。
六、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第八条中,对参加视察的人员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集中视察要尽可能多地组织各界代表参加,体现广泛性;二是规定专题视察应根据视察内容,要选择专业领域代表参加,注重代表针对性,同时要求各视察组中,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参加不超过三分之一;三是规定可根据视察内容和区域,邀请相关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视察活动。
(二)在第十一条中,规范了视察程序。主要是合并完善了原十二、十七、十八条的有关内容,分五款分别对视察前、视察中、视察后、视察结果办理以及后期如何督办提出一系列要求,目的是有始有终,确保视察质量与效果。
(三)在第十二条中,对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作了规范。对持证视察提出了“统一协调、个人视察、汇总情况、集中反馈”的原则,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促使持证视察在代表关注民生、了解民意、监督工作、积极履职中发挥更大作用。
七、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第二条中,明确了参加接待日活动的人员。一是增加了有关常委会委员(即常委会领导联系的委员)为陪同接待人;二是要求与接待对象所提建议和问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场;三是邀请接待对象所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四是必要时还可邀请公民参加。
(二)第六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规范接待日当天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三)在第七至十一条中,主要根据接待日整个工作的程序、任务和要求,对原第九至十二条的内容作分类调整,使《办法》的脉络更清晰、更具操作性。
(四)第十二条为新增内容,规定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报告接待日事项的办理结果。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