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10/29
 

——2009年6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金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所作的修改是基本可行的;同时对《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方面的意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语序可以调整一下;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关于专利专项资金用途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且“专利保护”、“专利奖励”、“基础条件建设”与其他相关概念存在交叉、重复问题。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删除第二款“专利奖励”的内容,将整款修改为:“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一)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的资助;(二)专利维权援助和预警机制建设;(三)专利示范培优工程建设;(四)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政策法规建设;(五)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六)专利交流合作与专利战略研究;(七)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专利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研究;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项目”有关部门都应当优先立项,重点扶持,不宜限定太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对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重点扶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侵权认定”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决定。”(《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对“专利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咨询报告”的罚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太低,上、下限幅度过大,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统一处罚标准。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仅规定罚款还不够,建议增加取消其资质、资格等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处罚权限在国家或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此,建议不再增加相关规定。(《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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