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

2006/11/9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渠道,保证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2005年6月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中若干重点问题直接听取各界市民代表的意见。6月13日上午,听证人召开会议进行合议,形成了本立法听证报告。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草案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的规定是否合适;二是草案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是否合适。这两项听证内容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条例(草案)》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经反复研究确定的。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副主任刘春年,委员柴清玉、邢桂清、王新义、甄新阳、岳德常、司久贵等作为听证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年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有勇、党组成员王旭彤及部分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到会观摩。
  作为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的有18位市民代表,他们是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51位市民中根据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遴选出来的,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法律专家、规划专家、律师、教师、退休人员,又有行政部门的代表、企业管理者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制局、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的代表列席了听证会。有近20位市民代表旁听了听证会。
  听证会开始后,由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整个听证会历时三个多小时。听证参加人举手发言,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会场气氛热烈而有序。听证会结束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发表了重要讲话。
  此次听证会受到了省市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会前,媒体就对听证会背景、报名工作、听证事项等作了大量的报道。听证会期间,16家媒体、35名记者参与了报道,其中包括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等多家省级媒体。郑州电视台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了录播。会后,许多媒体纷纷采访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摘登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对听证会本身和听证事项发表评论,制作专题节目等。由于新闻媒体的深度参与,扩大了这次立法听证会的社会影响,一时间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的意见
  1、预留用地的人口区域规模应当确定在一定幅度范围之内。草案规定,每两万人口区域内建一所中学,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要建一所小学,每五千人口区域内要建一所幼儿园。那么,达不到规定标准人口的小区是不是就不用建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了呢?况且现实中能达两万人规模的小区能有几个呢?建议将预留学校幼儿园的人口区域规模规定在一定幅度范围之内,如果人口达不到某个规模,应当明确规定小区建设者应如何承担建校责任。
  2、违反中小学布局规划的监督和处罚不到位。草案对于擅自变更中小学布局规划、侵占中小学规划用地等行为,只是泛泛地规定限期改正、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具体的执法主体不明,容易出现各部门扯皮和职责不清的现象,最终使监督和处罚无法落实。
  3、学校的占地面积要明确规定。草案只规定了多大规模的区域建什么规模的学校,而没有规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这样就会导致开发建设部门先建商品房,最后再“因陋就简”地在剩余的土地上建学校,不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建校时应该规定每个学生的平均面积,用生均面积和班数双指标规定学校的建设规模,满足用地的要求,避免教学用地的不足或浪费。
  4、预留学校用地要定时调整。如果要求只要开发建设就要预留学校用地,有可能造成学校过剩、浪费教育资源的状况。进行教育专项规划时应结合我市发展方向、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等因素定时调整,主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布点。否则,发展精品教育将很困难。
  5、“预留”用地如何获得。“预留”用地的获得方式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是政府划拨还是由教育投资机构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获得?不同的获得手段建校成本相差很大。
  6、建立教育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项目申报之时应做环境影响评价。比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建立“教育影响评价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城区开发之前,应该进行教育影响评价,看是否符合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资金来源”的意见
  1、政府应当承担建校责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中,政府负有五大责任:规划、投入、督察、决策和协调。义务教育是财政投入的重点,应该竭力予以保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初中和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体,应在学校的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扮演主导角色;而且根据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特点,也只有在政府专项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义务教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2、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一是由开发商出资助学。房地产开发商并不是说就不愿意为义务教育作贡献,关键是看采用哪种能接受的形式。在义务教育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将建校所需费用,以教育附加费或者税的形式分摊下去,核算拍卖土地时,可把义务教育费附加进去,提高土地拍卖起步价,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专项教育基金。
  二是《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的资金,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首先是“一定比例”太模糊,这个比例应该由市政府规定,这样全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不公正、不透明。其次是收取“土地收益”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土地收益不能有效保证学校建设资金。况且,土地收益是“费”,目前国家正在进行费改税,一旦费改成税,学校建设资金可能就会失去来源。所以,建议将“土地收益”改成“财政收入”。
  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集体出资、私人捐款、社会力量资助等方式都可以考虑,最好的方法是把教育所需要的资金科学量化后发行教育券或是发行教育彩票。
  四是开发建设单位对义务教育提供支持。政府承担九年义务教育,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支持,在支持方式上可采取类似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费形式。政府根据综合规划,在需要教育布点的地方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这样可以集中教育资源用于规划中更需要的地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鼓励多元化办学。义务教育阶段投资是政府的责任,但非义务教育阶段,如幼儿园或高中、职业教育等,政府完全可以放开,让民间投资,政府应采用土地、税收、贷款、选址等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对义务教育的补充。《条例(草案)》中虽然有鼓励民间投资办学的条款,但是规定的优惠条款都很空泛,应明确规定更为具体的鼓励措施,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办学,建立起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机制。
  (三)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教育资源管理”的意见
  1、更多关注建成区内的“入学难”。郑州市“入学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出现在建成区内,而草案中只规定了以后新建学校的布局、规划和建设等,对于建成区内入学难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建议政府将城区内破产企业的土地拿出一部分用于建设中小学。
  2、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教育资源。对于实践中教育部门或学校利用现有教育设施谋利的行为,比如以出租、出让、转借、合作开发建设教师住宅等各种名义占用现有教育用房用地的,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退还,以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教育资源。
  3、合理配置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建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空间,可以对现有学校进行改建、扩建,可以利用已迁移学校的闲置资产进行改造。
  (四)对“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意见
  1、开发商配套建校,弊端不少。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目的就是开发商品住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对教育是外行,要求开发商来配建学校,无论是在整体布局规划,还是在建校标准、学校设施配置等诸多方面,都不具有专业性,也没有政府统一布局规划、统一配建更具合理性。
  二是让开发商配套建校,就等于说引进了“贵族学校”。开发商建设的民办学校,若按照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招收,正常运作就难以维持;若收取高额费用,就等于加重了小区业主的负担。开发商的建校资金会变相地通过高收费体现出来。
  三是由开发商办学,可能会出现“学校办学校”、“总校办分校”、“校中校”,从而产生“择校生”、“贵族生”,学费节节攀高,其承担的也不是政府期待的义务教育任务,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2、要求开发商配套建校,缺乏依据。一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草案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政府举办,自行办学的,应当根据政府委托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将净地交给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二是从开发商购买的土地中划一块免费建学校,或者让开发商把“净地”无偿移交政府,都是不合适的。土地本来就是政府掌握的,为什么要经开发商转手后,再将“净地”交给政府?政府应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就将建校用地控制好。开发商应专心于房地产开发,按章纳税,这是它的职责;政府应办好学校、发展教育,这是政府的职责,不应混为一谈。
  三是开发商买地建楼盘,是一种商业行为,他们已缴纳了应缴纳的税费,再要求他们承担不该由他们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就很不合适。若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方面来讲,企业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也应该是所有的企业都承担,而不应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次听证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二次立法听证会,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许多市民踊跃报名,热情高涨,积极参与。在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参加人,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意见充分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6月13日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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