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8月26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2009/9/1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建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管理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1997年我市制定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对统筹城乡规划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原有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之上的,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未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建设与发展;二是乡、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建设散乱,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不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三是城乡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条例》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建设支付成本过低,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乡统筹规划与发展;四是《条例》中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需要进行全面修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市新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制定《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规划局成立了起草小组,于6月中旬拟出《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局。6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规划局对送审稿进行了集中审查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几个开发区和新区意见,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还组织人员到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二七区、金水区以及有关乡(镇)、村庄等进行调研,又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等听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由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法制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的考察组赴大连、济南等在城乡规划管理立法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城市进行考察、学习。根据有关意见并结合外省、市立法经验,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再次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执法局、郑州供电公司等11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协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在起草、修改《条例(草案)》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等;同时还借鉴了济南、大连等优秀城市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因此,《条例(草案)》内容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是切实可行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而《条例(草案)》对城乡规划进行了统一调整和规范。为此,《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也由《条例》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变为现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1.关于统一规划管理问题。城乡规划管理涉及到城市、乡村统一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体现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县(市)、上街区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乡、镇政府则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和依法拆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这样,便于对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2.关于城乡规划委员会问题。为了便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研究部署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草案)》设定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中具体执行。为充分体现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还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不仅应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还应吸收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
  (三)关于规划选址
  规划选址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这类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时,涉及土地、文物、环保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四)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然后根据设计要点组织工程设计后,并持设计成果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依法予以核发。
  2.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对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的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3.设定建设工程验线程序。在现行的规划批后管理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建设工程地表放线情况后,一经开挖基坑或挖槽,已经验定的灰线就不复存在,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移位,形成违法建设。根据这种情况,《条例(草案)》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以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尽早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4.详细规定规划核实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核实。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经办理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因此,《条例(草案)》对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对乡、村建设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村民持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乡、村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
  (六)关于监督与处罚
  监督检.查是确保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管理手段。《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提出督察建议;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停水、停电等措施,以保证城乡规划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能尽快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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