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尽快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27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2010/1/22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胡  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汇报关于尽快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议案办理情况。
  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汪蕊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条例》(A019号)的议案,对此,赵建才市长非常重视,张建慧副市长安排部署有关部门抓紧办理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郑州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1年修订后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供水范围不断扩大,供水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在供水管理、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为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水源保护的意义日益突出;自建设施供水水质不合格,水价偏高的现象较为突出;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矛盾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以及水费计收无章可循,用户权益屡受侵害;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管理维护责任界定不清,致使供水设施缺乏有效保护等等。该《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投资和运营多元化的城市供水机制,我们认为,修改《郑州市供水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在国家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项同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我市亟需制定适合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法规与之相适应。
  因此,修改《郑州市供水管理条例》不仅是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保障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把我市城市供水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的需要。
  关于《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修改问题。2008年底,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09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大、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立法计划,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目前,市市政管理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公用事业处和市自来水总公司正在着手对《条例》修改的内容作调研、论证工作,计划于近期到沈阳、广州、西安等城市进行调研。现已完成《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印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由市法制局审定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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