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曲盘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所作的修改是基本可行的;同时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方面的意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郑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有市直部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理顺执法体制,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建议增加郑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经研究,同意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条增加一款,内容为:“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什么关系,建议再予研究。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由哪些人员组成,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也有必要认真推敲。综合考虑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制订。”(《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被侵占的现象,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另有列席代表建议将公交场站列入城市规划保护用地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公示期时间太短,建议适当延长。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将“七日”修改为“十日”。(《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除撤销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考虑到本条的主旨不在于此,建议删去“已经办理的,依法予以撤销”的内容。(《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一条)
六、关于第五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章内容比较单薄,对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的规划体现不足,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于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不长,在农村规划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待丰富。另外,《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待条件成熟再作细化规定。
七、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表述不够简练、规范,建议修改。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设定的罚则,在《城乡规划法》中已有规定,建议不再重复。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八、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的列举不够全面,且所列第(五)项行为可能超出行政违法范围,建议研究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五)项;同时增加两项,内容分别为:“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