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0/10/13
 

201061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5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许福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现在,我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议的必要性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十分强烈,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但是,从当前情况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出来。一方面,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认识不够,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不强,有时有阻碍、质疑、应付、不配合的现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部分干警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不会监督,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另一方面,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协作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难度较大。

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利于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非常有必要。同时,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

二、决议草案的形成过程

2009918,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同时要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督机制;其它司法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进一步支持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以保证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鉴于北京、上海、湖北等地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以来,相继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市检察院请求我市人大常委会参考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也能够出台一部相关决议,以推动我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经常委会审议,同意把出台此项决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并由内司工委认真开展决议草案起草的调研工作。鉴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紧密联系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涉及面广。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该项决议真正取得实效,内司工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启动,历时近三个月,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起草决议草案初稿。3月初,内司工委委托市检察院正式起草决议草案初稿,市检察院接到任务后,立即组成起草班子,在充分吸纳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合理条款的基础上,突出结合我市法律监督工作实际,于3月底向内司工委提交了决议草案初稿。第二步,深入调研,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内司工委分别在330424655,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政府11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调研,召开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司法系统、行政执法系统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决议草案的意见建议。针对决议草案初稿,要求各单位提出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大内司工委。通过对相关单位调研,沟通交流,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掌握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也使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达成共识,表示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这项工作。第三步,考察学习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经验。5817日,内司工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有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察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的带领下,外出考察学习湖北省、江西省、湖南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白红战主任的指示,614日,内司工委与检察院一起又专程赴太原市考察学习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第四步,组织法律专家对决议草案进行论证。根据前期调研了解掌握的情况、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经验做法,内司工委对决议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于528,召开内工委司法案件咨询组专家座谈会,就决议草案的结构、内容进一步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内司工委在会前提前三天把相关资料发到专家手中。第五步,将决议草案稿,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决议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决议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决议草案共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围绕当前实际工作中相关单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认识不够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及要求。决议草案第一条强调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法律地位,指出了开展法律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提出了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工作要求。

二是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需要提高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决议草案第二条要求,要加强对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容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决议第三条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重要问题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四是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还不太完善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决议第四条指出,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探索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完善落实与公安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监督案件定期反馈的制度和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派员参加讨论制度、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受理制度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等。

五是围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不强、配合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决议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全市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和回复办理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对当地执法情况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当地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或适时对个案进行质量评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党委、人大书面汇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相关的措施和责任,避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保障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

六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和人大监督实效问题,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和各司法机关的工作责任。决议草案第七条提出,人大常委会要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视察、工作调研等活动,有计划地听取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也可采取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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