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监督和支持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检察机关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要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忠实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职责,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及司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建立符合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检察干警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的能力、敢于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扩大法律监督效果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分工,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务督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加强和落实对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特点的内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考评力度,增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意识和责任。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认真研究全市执法、司法动态,加强与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联系和业务协调。重点防止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重点防止和纠正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的问题;加强对量刑的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牢头”、“狱霸”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四、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探索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完善落实与公安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监督案件定期反馈的制度和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派员参加讨论制度、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受理制度等。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员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或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等,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五、全市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和回复办理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对当地执法情况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当地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或适时对个案进行质量评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党委、人大书面汇报。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相关的措施和责任,避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以罚代刑。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保障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
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视察、工作调研等活动,有计划地听取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也可采取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