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年7月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6次会议上

2010/10/13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现将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18,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对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128,召开全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对各单位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月至5月,各法规对口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任务,对负责实施的法规,认真地进行了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对法规对口部门报送的法规清理自查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516起,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一个月时间对我市65部法规逐件、逐条进行了审查研究。之后,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听取法规对口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专题汇报,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716,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法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对我市现行有效的65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提出了不作修订、废止、个别条款修改、部分修订和全面修订的清理意见。其中,拟不予修订19部;拟废止9部;拟个别条款修改15部;其他法规部分修订和全面修订。

对于拟废止或个别条款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尽快列入会议议程,由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或修改;对于拟部分修订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考虑到需要废止和个别条款修改的法规比较多,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两个法规决定案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些早期制定的法规,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法规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有的法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经研究,建议对下列九件法规予以废止:

(一)《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该条例自19949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该条例在加强我市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接种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计划免疫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卫生部2007年下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扩大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条例关于行政复议、诉讼时限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一致。条例颁行较早,其大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不相适应,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二)《郑州市信访条例》

该条例自1995101日起施行,期间曾于1997年、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此,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提出责任追究等三项建议权并建立了信访信息系统。条例虽经两次修正,但仍有较多规定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抵触,已不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且现实工作中也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三)《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该条例自19965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该条例多数条款内容如注册登记、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与上位法相冲突,另有一些规定也已滞后。条例存在以上诸多问题,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四)《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该条例自19967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企业所有制形式、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维权形势日益严峻。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的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括,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五)《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该条例自199711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其内容更加完善、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出台较早,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六)《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

该条例自19989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管理,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条例在管理体制、所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保证金等问题上,需作较大修改。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劳教所均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工作,未将条例作为执法依据。条例颁行时间较早,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据此,建议废止。

(七)《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该条例自20017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已经实施了十年,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修订,《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也于20101月施行,且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更为科学,对审计计划、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其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内容严重滞后,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八)《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该条例自20017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企业市场化程度加深,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规模和内涵上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且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8年),完全涵括了我市条例有关规定。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九)《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自200112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条例设定的新建、扩建商品交易市场审批制度等核心条款,属前置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中,对能否设定市场建设审批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对这类事项,…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条例存在诸多问题,且实际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废止。

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些早期制定的法规中,制定时没有上位法,后来由于上位法的出台,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有些法规,由于制定后上位法的修改,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有的法规,由于国家出台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不符合这些法律的要求;有的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所规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与现实情况不符,实际已不再适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建议对下列法规进行修改:

(一)对个别规定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进行修改

我市一些法规由于制定较早,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关于拆除公有房屋需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的规定;二是《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关于旅行社年检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已被国家明令取消或者现实中已不再适用。据此,建议删除有关内容或作相应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对个别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

1、关于依据宪法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规的修改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我市有2件法规中有关“征用”的规定需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以与宪法规定和这些法规的上位法相一致。其中,建议将《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中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中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征用”。(《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依据行政许可法对有关法规的修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属前置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抵触;《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属增设行政许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据此,建议删除有关内容或作相应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关于依据行政复议法对有关法规的修改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同时在该法中明确废止了行政复议条例。《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规定》、《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的,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据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五十六条、《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

4、关于对法规中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修改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在该法中明确废止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市之前制定的法规中,《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规定》、《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于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据此,建议将这些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三条、《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九条、《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关于对法规中引用原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修改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同时在该法中明确废止了城市规划法。我市之前制定的法规中,《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引用了城市规划法,由于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据此,建议将该条例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6、关于对法规中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修改

我市一些法规制定时没有上位法,或者制定后由于上位法的修改,与有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据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三)对个别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修改

有的法规对上位法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罚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据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对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规定进行修改

有的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与我市其他法规之间不协调;有的法规内部条款之间前后不照应、不协调。《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存在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修改。据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对个别法规关于主管(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修改

有的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主管(管理)部门系根据当时工作实际确定,后来由于上位法的制定及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及目前我市的管理实际不一致;有的法规在若干条款职能划分上,与其他法规之间存在主管(管理)部门交叉甚至冲突的情形。《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存在主管(管理)部门界定不清的问题,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修改。据此,建议根据上位法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作相应修改。(《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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