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2010年10月26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2010/11/1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胡  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汇报关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议案办理情况。
  在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虞婕、王玉欣、吴文乾、韩丽华等4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议案(第044号、第129号、第148号、第158号,四案合一),对此,赵建才市长非常重视,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胡荃常务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了市人大代表议案交办会,刘东副市长当即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办理落实。目前,此议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和处理途径
  目前,我市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400多家,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0余家,医疗服务面广量大,重大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就诊率高,医疗纠纷处于高发状态。据对市属12所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3年来发生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医疗纠纷达210件,其中影响正常秩序的、发生赔(补)偿和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的分别占总数的47%、43%和60%,赔偿总金额达400余万元。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三种,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双方协商成本最低,但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导致相互无法信任;行政调解由卫生部门主持的,而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开办单位,公正性常常让患方质疑;法院诉讼过程繁琐冗长,当事人负累沉重。由于缺乏公立、公平、具有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调解机构,加上职业“医闹”的参与,导致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频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已刻不容缓。
  二、具体办理情况
  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2009年4月,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各级维稳、宣传、公安、卫生等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5月份,市卫生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一行7人对山西、天津、宁波三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了实地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并向刘东副市长进行了汇报,建议以政府令形式出台《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立多部门依法管理、共同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得到刘市长的高度肯定和全力支持。7月份,市政府龙同胜副秘书长带领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同志一行10人,再次赴宁波、天津等地就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后分别向刘东副市长和赵建才市长进行了汇报。按照赵市长批示,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配合共同起草《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市司法局会同卫生局组织成立专家库,制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卫生、保监部门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通过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的座谈会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法制、卫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后,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终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办法》着重阐述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设立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成立医学和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医学、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二是确立卫生、司法、公安、宣传等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能够对照职责快速介入、秉公执法、果断处置、依法调处,有效遏制“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发生;通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广泛深入宣传第三方调解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在保险约定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依据《办法》规定处置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机制既确保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也减轻了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用负担,是对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的有益尝试。四是对医调委职责、受理条件、调解情形、调解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详细阐述。《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院不再直接赔偿患者,“医闹”没有借口再组织人员“闹”医院,从而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处理,维护了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目前,《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
  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193号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出台,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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