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的报告
——2011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2011/8/9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许福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国家监督法、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市委连维良书记在纪念人大常委会成立三十周年和全市党务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及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报告,请予审议。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于1989年12月20日颁布,1999年12月16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办法》施行以来,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200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如何贯彻实施国家监督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去年12月份的纪念人大常委会成立三十周年和今年2月份全市党务工作会议上,市委连维良书记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执法。因此,为保证我市《办法》更加有利于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地与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相衔接,并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工作,有必要对《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使《办法》规定的内容更加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一条,由于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应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第四条第(七)项,为使与后面的条款相呼应,建议将“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修改为“询问和质询”。

  3、第四条增加一项,即第九项,“听取市检察院关于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综合评价的报告”。原第九项变为第十项。

  4、第五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建议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主动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会议、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应当事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

  5、第七条最后一句“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建议修改为“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6、根据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方式,建议对《办法》中这两种监督方式进行进一步规范。即对第八条内容进行修订,将第八条分为两条,即第八条、第九条,后面条款序号顺延。增加的新第八条为询问的内容,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列席会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答复询问。”

  新第九条为质询的内容,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职务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会作出口头答复,需作出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质询的问题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7、原第十条第(一)项中,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只有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建议将第(一)项中“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的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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