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2012年4月24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情况,并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必要性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事关城市形象的提升,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对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原《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并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二次修订,原《条例》对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条例》虽历经二次修订,但基本都是管理体制、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所做的部分内容修订。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框架的拉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已经满足不了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畅通郑州”、“建设郑州都市区”和打造“四个最佳环境”的发展目标,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加之国家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和标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面临许多问题,旧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修改法规势在必行。
初审中大家一致认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对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关系重大,制定《条例》对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且立足本市实际,并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结构和条文也比较合理,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
(一)《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中的“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内容,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行业发展方向,部分委员认为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平衡公司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本市市辖区常住户籍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委员认为“市辖区常住户籍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门槛有点高。
(三)《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五年以上,无闯红灯、遮挡号牌和其他重大交通违法记录”,建议取消无闯红灯、遮挡号牌等内容。
(四)《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中,建议增加“政府应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霸王条款,保护加入企业经营的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内容。
初审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体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常委会审议中,应当认真研究这些实际问题,使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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