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万建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属于2012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4年我市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该部政府规章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化解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市劳动用工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劳动用工数量明显增加,全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由2004年的89.9万人增长到目前的119.14万人。二是富士康、格力电器等大型集团公司入驻郑州,使我市劳动用工呈规模化发展趋势,社会敏感度提高。三是劳动用工呈现多样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多种用工形式大量出现。四是我市劳动用工的政府规章已明显滞后,执行中出现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加班工资计算无标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导致劳动用工纠纷大幅增加,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一定影响。仅2011年度,全市受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34605件,处理人事劳动仲裁案件3350件。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我市劳动用工制度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力,制定《条例》将我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
自2012年3月初,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逐条逐字进行了多次审查、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随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2.《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条例(草案)》还参阅了《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40号)、《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6号)和省政府、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借鉴了北京、广东、江苏、合肥等地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是分别向1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郑州新区管委会、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5个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市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交通委、司法局、财政局、建委、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外侨办15个市直部门,共计32个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二是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郑州日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是呈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市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以上领导和市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及其对口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是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业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逐条进行讨论、研究和审定。
(二)意见采纳情况
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7位市领导批示;收到县(市)、区政府提出建议40条;市政府派出机构提出建议1条;市本级部门提出建议11条;社会公众意见12条。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上各方面64条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和逐条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招收录用,共16条,主要对用人单位招收途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社会保险、招工备案、劳动合同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工作时间,共4条,对普通工时制度、特殊工时的审批和告知、计件工作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工资报酬,共11条,对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欠薪报告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职工流动,共3条,针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的用工主体,分别对职工流动手续办理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6条,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和劳动用工诚信评价体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对涉外情形适用、授权制定实施办法和施行日期作出了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适用本条例的用人单位类型以及依照本条例执行的单位类型。
(二)关于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规定设立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并对设立条件、许可审批权限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条例(草案)》对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欠薪报告制度和建设、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全方位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四)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除了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禁止性行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情形、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发放、特殊工时休息权保障和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劳动者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发放。
(五)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均已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在立法技术上不再作重复性规定,仅列出具体违法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草案)》没有创设新的行政处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诚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能尽快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