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8月22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室及时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8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应当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期限,避免随意性。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一般不超过二年”。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论出租临街门面房还是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或建设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都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现有占用的,都应当限期退还;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删去第二款中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不能仅仅处罚,还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明确纠正的措施或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一概规定行政处分不太合适,但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为此,建议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将本条内容修改为,“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