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于8月9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政府法制局、市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与会人员认为,制定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对于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城市面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吸纳了外地经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我市实际,和上位法相一致,一事一法,简单明了,可操作性比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条例(草案)》题目,与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一致,过于宽泛,建议修改为“郑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二、对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既要堵,也要疏。堵,解决不准在哪里停放的问题;疏,解决可以在哪里停放的问题。目前,我市机动车辆多,停车场位少,要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辆违章停放问题,就要多设停车场位。因此建议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停车场建设。”第二款后增加“原配建或增建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 三、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应有一定比例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但是,太过概念化,不好理解,不便操作。建议对“一定比例”予以说明,明确何种情况下免费,何种情况下收费。 四、目前,我市停车场位收费比较乱,群众反映强烈,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建议增加“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 此外,与会人员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