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根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胡志忠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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