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9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王庆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郑州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信访人的行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与废止,《条例》的相关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该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救助办法》的公布实施,《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它标志着施行二十余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从此成为历史。这一现实,使得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收容遣送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再继续适用,必须予以废止。我市《条例》即是基于这一要求进行修改的。我市《条例》中规定有对信访人收容遣送和实行劳动教养的内容,对这些规定如不及时废止,不仅有碍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不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根据《救助办法》对我市《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主要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修改的内容集中在《条例》中有关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的规定方面。 (一)、国务院的《救助办法》的实施,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遣送已不复存在。据此,这次修改中删去了《条例》中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主要是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内容删去。 (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我市《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形,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适用条件出入较大,为保证法制统一,这次修改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劳动教养”的内容。 (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已被废止。因此,这次对该条作了技术性修改,修改为:“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条例》的修改是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虽然我们作了一定的调研与协调工作,但不足之处仍在所难免,恳请大家在审议时多提宝贵意见,使《条例》能更加完善,更切合我市信访工作的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