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国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增强审计实效,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做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审计工作十分重视,多次要求支持审计工作,加大审计力度,扩大审计范围,各级审计部门努力工作,刮起了一次又一次审计风暴,对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审计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实效。为此,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十分必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计监督,了解和检查政府在财政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全面评价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对政府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地方各级审计局都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却一再不留情面地披露政府部门的违规问题,本身已难能可贵,但审计问责的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刚性”,从维护公共财政使用合法性的角度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工作提供支持,督促查出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十分必要。 从我市情况看,近些年来,审计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能,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也对问题单位如实进行了披露,并建立了“整改回告制”、“跟踪回访制”等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然而由于对整改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核查,使一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整改,并且屡审屡犯。 从我们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近些年市审计局公布了对许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每年都存在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多领预算资金、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乱收费等问题。“审计难,处理更难”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不够重视,没有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有的还在竭力为自己辩护,还有的则用“正在研究”来应付搪塞。审计过后,那些违法违规违纪甚至一犯再犯的政府部门,并没有付出多大实际的代价,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这反而给了他们“屡审屡犯”的勇气。 综上所述,迫切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能得到切实整改。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经过和法律依据 在《决定(草案)》起草前,我委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了深入调研,详细了解了当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深圳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柴清玉负责组织起草了《决定(草案)》稿,并征求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我们认为提请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