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特提请任命: 刘金柱同志为郑州市司法局局长; 赵书贤同志为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提请免去: 王瑞新同志的郑州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周春辉同志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请审议决定。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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