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2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提请批准任免高长有等9人法律职务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胡志忠原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已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郑州市中原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已接受其辞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高长有原为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已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新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2003年9月23日已接受其辞去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现提请批准免去胡志忠同志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高长有同志的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钱树森原为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海阔原为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裴文典原为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雯菁原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席玉杰原为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高长有、钱树森、李海阔、裴文典、陈雯菁、席玉杰6人现已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上6名同志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检察工作能力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符合检察员条件,现提请任命:高长有、钱树森、李海阔、裴文典、陈雯菁、席玉杰同志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司长宪、武和平原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司长宪已调任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武和平已调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提请免去司长宪、武和平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提请批准任免的有关材料已发至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