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我市回民村及周边汉民村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民族团结的议案》代表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书面)

2006/11/9
 

——2006年6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马伏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袁经先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在我市回民村及周边汉民村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民族团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立案交我委审理。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和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要求,5月15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平副主任带领,我委组织由领衔代表袁经先、联名代表陈蕾、民族宗教代表专业组组长刘曼云等参加的调研组,听取了市民委主任杨二立关于我市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民族团结情况的汇报,并到中牟县、荥阳市进行了调研,对议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我市共有47个少数民族,约13.6万人,其中回族约12万,有少数民族人口500人以上的民族聚居村31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较以往有所增加。个别少数民族个人与个别汉民间因经济利益或民事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甚至聚众械斗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时还引发非法串联和声援。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我市少数民族村民个人与汉族村民个人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事件10多起,严重影响我市各民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损坏了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重大损失。这些矛盾和纠纷大都是由孤立小事引发的,但是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很大、很广,究其原因,这些纠纷并不是民族纠纷,更不是民族间的矛盾,而是少数回、汉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不学、不懂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懂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议案所提内容,反映了我市民族团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认真解决议案反映的问题,对于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郑州,实现我市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民族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2005年3—7月份,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在全市民族聚居村和周边汉族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遵纪守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市12个县(市)区和两个开发区的48个少数民族人口超千人的乡(镇)办和31个民族村及周边100多个汉族村作为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地区,覆盖人口达200万人,全市少数民族人口500人以上的民族村与周边汉族村都签订了旨在加强民族团结的友好协议。及时推广了荥阳市开展“三比三争”(比稳定发展,争做民族团结进步乡镇;比团结合作,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村;比文明守法,争做民族团结进步家庭)活动的经验,回、汉村干部群众主动沟通,增进友谊,消除隔阂,遵纪守法、民族团结、友爱、互助正在我市城乡蔚然成风,为增强我市民族团结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因此,解决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市政府要在去年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制订教育计划和目标,安排一定时间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增添新内容、创造新方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去年宣传教育活动成果,让“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和“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深入到各族干部群众心中,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此,建议该议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市政府办理,并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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