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3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认为该法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8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只规定“对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要进行周期检验,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注册水表则没有规定,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使用公共供水的注册水表,《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有进行周期检定的规定,因此,建议本条不作修改。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关于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执行。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建工程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有利于节约用水,应当积极推广。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水设施的建设推广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其标准的制定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规定,推行中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两个标准来确定,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两个因素。因此,建议在本条增加设计日用水量的标准,并根据有关业务部门的测算,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没有规定相应罚则,建议增加。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对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作出了规定,并对应建节约用水设施而没有建成或者建设的节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哈尔滨、北京等兄弟城市对未配建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也都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鉴于中水设施属于节约用水设施的组成部分,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使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的行为适用同一罚则。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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